
9月21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菸草危害防治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提出意見。
禁止在網絡空間、電子商務平臺、社交媒體上銷售菸草
衛生部常務副部長武孟河表示,該草案共3條,其中提議修訂補充若干嚴格禁止的行為。
具體而言,草案補充禁止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出口、進口、過境、暫進口、再出口、轉口、窩藏、使用電子煙、加熱菸草及其他菸草。
同時,禁止生產、買賣、出口、進口電子設備、組件、散件(部件)、用於組裝、生產電子煙、加熱菸草及其他菸草的溶液,具體目錄由政府規定,但《投資法》第52條第16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草案還補充規定禁止展示菸草。根據草案,展示菸草是指在菸草批發、零售地點以任何形式擺放菸草產品、菸草包裝、菸草產品圖片或用於識別菸草品牌的形式,以便消費者看到。
此外,草案還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菸草,禁止在網絡空間、電子商務平臺、社交媒體、數字平臺或其他電子交易方式上銷售菸草;禁止在禁止吸菸、禁止銷售菸草的場所吸菸、銷售菸草。
另一項內容,該修訂草案補充規定菸草銷售。據此,草案規定菸草批發、零售場所必須懸掛不向未滿18歲者銷售菸草的告示,並在懷疑購買菸草者未滿18歲時檢查身份證或國家身份識別應用(VNeID)或護照。
機關、組織、個人不得在完全禁止吸菸的場所、室內禁止吸菸但允許設有吸菸區的場所組織、允許或銷售菸草,機場隔離區除外。
草案還規定,不得在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門口外,自該機構最近園區邊界起100米範圍內銷售菸草。
關於這一內容,現行法律規定,不得在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醫學研究院、醫院、助產院、預防醫學中心、鄉、坊、鎮衛生站門口外,自該機構最近園區邊界起100米範圍內銷售菸草。
與舊規定相比,草案不再逐一列舉,而是概括規定不得在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門口外100米範圍內銷售菸草。
草案提議政府具體規定菸草銷售事宜。

禁止在學校、醫院門口100米範圍內銷售菸草不可行
在審查這一內容時,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表示,關於補充嚴格禁止行為,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國會第173/2024號決議中的政策規定徹底禁止電子煙、加熱菸草,並禁止“令人上癮、危害人類健康的物質”。
草案也正朝著規定禁止電子煙、加熱菸草及電子煙、加熱菸草組成部分的方向進行制度化。因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建議起草主持機關明確是否禁止特種菸草的觀點。
有意見建議補充禁止“引誘、拉攏、強迫未滿18歲者購買、銷售、使用菸草”的行為。
草案規定,不得在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門口外,自該機構最近園區邊界起100米範圍內銷售菸草。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規定100米範圍在實際條件下不可行。因為該規定的本質是限制學生在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接觸菸草及菸草影響。
因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建議規定不得在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毗鄰區域銷售菸草,同時交由政府具體規定這些機構周邊的監督措施。
然而有意見認為,這一內容基本維持現行法律,只把地點名稱修改為“教育機構、醫療機構”以涵蓋更廣。因此建議保留草案中的修訂方案,以避免評估時比現行規定有所放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