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律師“認證”遺囑引發爭議

具體而言,在被分享的遺囑中,一名律師認證遺囑內容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道德,立遺囑人神志清醒、明智……並加蓋了律師事務所的印章。

許多人認為該律師無權認證這份遺囑。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沒有問題,雖然寫的是“認證”,但仍可視為見證人,只要遺囑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遺囑仍然有效。

事實上,這並非個案。例如,在林同省人民法院第01/2025/QĐST-VDS號裁定中,當事人也提交了由律師事務所確認財產所有人自願性的遺囑,該遺囑已由當事人與見證人在律師面前共同簽署……

那麼從法律角度看,這一問題應如何正確理解?

律師不得認證,但可以作為見證人

在與《青年報》交流時,胡志明市國家大學經濟-法律大學法學院講師阮智強博士表示,律師無權認證遺囑。

《2015年民法典》只承認4種書面遺囑,包括:無見證人的、有見證人的、經公證的和經認證的。

其中,遺囑的公證、認證只能在公證執業機構辦理、在立遺囑人的住所辦理(由公證員執行),或在鄉級人民委員會辦理。

《律師法》第30條提到“確認文件、交易”的服務,但“確認”與“認證”並不等同。

“如果律師為自己起草的交易為客戶‘認證’,就會產生利益衝突,並使公證、認證制度失去意義。”阮智強博士補充道。

儘管法律不允許律師認證遺囑,但據阮智強博士稱,只要不屬於對遺囑內容享有相關財產權利、義務等特殊群體,律師仍可以以見證人的個人身份參與立遺囑過程。

發生爭議時遺囑是否有效?

持相同觀點的胡志明市國家大學國際大學法律事務處副處長阮德孝碩士表示,一家律師事務所自行標註對遺囑“認證”,並不反映現行法律規定的認證權限。

不過,孝碩士分析說,如果仍然完全滿足規定的遺囑條件,這一做法並不當然使遺囑失效。

例如,打印或請他人書寫、打印的遺囑必須有兩名見證人。此外,立遺囑人必須在見證人面前在遺囑上簽字或按指印;見證人確認立遺囑人的簽字、指印並在遺囑上簽字……

“重要的是立遺囑人必須正確理解其本質。雖然有效,但這仍屬於有見證人的遺囑,而不是經認證的遺囑。用錯術語容易讓立遺囑人對自己剛簽署文件的性質產生誤解。”孝碩士強調。

林同省司法廳曾於2023年3月15日頒佈第338號公文,就律師事務所確認的遺囑是否符合規定作出答覆。

據該廳稱,律師事務所無權公證、認證、確認遺囑內容。但是,如果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確認內容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他還表示,依法正確公證或認證的遺囑,通常更便於證明立遺囑人已按規定形式辦理了手續。

然而,當發生爭議時,法院仍會依法評估遺囑及相關證據的合法性,沒有任何機制可以僅因遺囑已經公證或認證就絕對免除舉證責任。

據阮德孝碩士稱,民眾需要清楚瞭解遺囑的本質以及律師的責任。

“律師可以提供法律諮詢、協助起草遺囑,在適當條件下可以作為立遺囑的見證人。但這些活動並不意味著律師有權公證或認證遺囑。”這位專家分享道。

阮智強博士也認為,律師註明“認證”不會使遺囑成為經認證的遺囑,但也不會當然使遺囑無效。

然而,對於身體受限者或不識字者的遺囑,必須經過公證或認證,律師的“認證”部分不能替代這一點。

因此,如果律師在立遺囑過程中作證,需要註明標題為“見證人”,內容僅確認親眼見證立遺囑人於某日、在某具體地點簽字、按指印,並以個人身份簽名。不要使用“認證”一詞,不要模仿公證員的證詞,因為這會超出見證人的角色。

去哪裡辦理遺囑認證?

博士、公證員寧氏賢(胡志明市七賢公證處)表示,經公證的書面遺囑屬於公證員及2024年《公證法》第73條規定的其他有權機關的權限。

經認證的書面遺囑則屬於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或受委託、被分工執行認證任務者的權限和責任。

她還表示,如果民眾要求按上述經認證的遺囑對遺產分割文書進行公證,公證員將拒絕公證,因為該遺囑的認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權限和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賢女士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其中包括胡志明市)已將遺囑認證權限從人民委員會移交給公證執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