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9日,越南永隆省第四區域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阮文保忠(34歲,住永隆省三義鄉)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一案。然而僅過了兩個多小時,合議庭便決定推遲庭審。
保忠是造成14歲女學生阮玉保珍死亡的卡車司機。
庭審地點設在永隆省第四區域人民法院(永隆省中成鄉)。審判長為陳氏玉蓉。
今天上午開庭前,第四區域人民法院周邊的安保工作明顯加強。從大門到審判庭佈置了數十名警察。參加人員必須通過安檢。多家新聞機構的記者早早到場報道此案。
7時25分整,保忠由家人用汽車送到位於中成鄉的第四區域人民法院。剛一下車,保忠就被一名男子攙扶進入法院院內。
保忠身穿黑色T恤、深色牛仔褲,戴著口罩。看到記者拍照時,他轉頭躲避鏡頭。
女生家屬方面,保珍的母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阮氏賢女士帶著三個孩子,捧著保珍的遺像來到法院。
被害人的兩個年幼弟妹因未達到年齡未能進入審判庭。其他一些親屬也到場,但為確保安全秩序只能在外等候。

為保珍家屬登記維護合法權益的8名律師中有6人到場。保忠有一名被指定為其辯護的律師。保忠的父母以有關權利與義務人的身份參加庭審。
在核對身份環節,審判長依次詢問保忠姓名、住址、父母、妻兒及親屬的姓名和住處等。保忠沒有口頭回答,而是不斷搖頭。
庭審開始約30分鐘後,賢女士出現身體不適、健康狀況無法保證,被攙扶外出並送往醫療機構。代表被害人的兩名律師以賢女士健康狀況無法繼續支持庭審為由,請求推遲庭審。
檢察院代表建議給予一段時間,以考慮賢女士及代理人是否會返回庭審。合議庭隨後進行了合議。
到10時,賢女士及代理人仍未返回庭審。
經合議後,合議庭決定推遲庭審,理由是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庭對案件審理是必要的,因此決定推遲庭審。
庭審預計將於10月13日重新開庭。
此前,8月28日,永隆省第四區域人民法院已對該案進行一審開庭。
在該次庭審中,女學生的家庭法定代理人缺席;一些維護被害方合法權益的律師無正當理由缺席、請假延期或拒絕參加。經合議後,合議庭決定推遲庭審。
到9月3日,第四區域人民法院繼續作出將該案於9月17日開庭審理的決定,但隨後再次推遲。
直到女生父親持槍自殺後,此案才被重新審查
根據起訴書,2024年9月4日約9時45分,保忠駕駛卡車沿901省道行駛,方向為萬湧往永春。
行至永隆省永春鄉永利邑路段(案發時屬茶溫縣永春鄉)時,保忠發現前方一輛由阮文明(29歲,住清化省)駕駛的同向卡車停在右側路邊。
此時,保忠駕車越入左側車道以超越阿明的車。同一時間,在反向車道上,T.N.X.N.(14歲)獨自騎電動自行車,其後方是阮玉保珍載著L.M.N.騎行的電動自行車。
發現保忠駕駛的卡車越入自己的車道後,阿N.緊急剎車並停車。後方保珍的電動自行車來不及處理,衝上前撞上阿N.的車。
碰撞使保珍的車沿行駛方向向左側倒地,但仍位於自己的車道內。就在此時,保忠駕駛的卡車左前輪碾過保珍的身體,導致被害人受重傷,送醫急救後死亡。
此後,永隆省訴訟機關未對該案立案起訴,認為事故不是保忠的過錯。
因過於悲憤,2025年4月28日,保珍的父親阮永福攜帶自制槍支闖入保忠家中開槍射擊司機保忠,隨後自殺。之後永福死亡,司機保忠受重傷。
槍擊事件發生後,越南公安部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重新審查該交通事故案卷,認為永隆省訴訟機關的相關決定未確保法律依據。
到2025年5月7日,永隆省公安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行為立案刑事起訴,認定司機保忠越入左側車道超車是造成保珍死亡事故的原因。
2025年6月26日,偵查機關對司機保忠立案起訴。
根據永隆省法醫中心的鑑定結論,保忠因中槍造成的身體損傷比例為90%。
2025年9月16日,西南部區域精神法醫中心出具的司法精神鑑定結論認定,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期間和之後(直至中槍時),保忠未患精神疾病。
然而在2025年4月28日中槍之後以及目前,保忠患有精神疾病,診斷為其他特定疾病中的痴呆。
2025年11月8日,永隆省公安偵查警察機關決定暫停偵查該案並暫停對被告保忠的偵查,因被告須接受內科、外科疾病治療及強制精神疾病治療。
起訴書還顯示,根據2026年7月8日邊和中央精神法醫院的結論,在鑑定時,保忠被認定患有腦外傷後痴呆。
按國際疾病分類,該被告為輕度痴呆;認知和行為控制能力受限。
建議對茶溫縣6名前公安、檢察干部提起公訴
就該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建議對茶溫縣6名前公安、檢察干部被告提起公訴,包括:黎國越(原茶溫縣公安偵查機關副首長、永隆省公安後勤處處長);
阮黃文(已退休,原茶溫縣公安局長);阮國卿(原茶溫縣公安偵查機關偵查員、茶溫鄉公安幹部);
潘氏竹璃(原茶溫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永隆省第二區域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黎豐景(原茶溫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永隆省第三區域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黃明忠(原茶溫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永隆省第二區域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