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8日,得樂省公安廳偵查警察機關表示,已對該案立案偵查,並以“將車輛交給不具備駕駛機動車條件的人員參與道路交通”的罪名,對武文貫(35歲,居住於宋求坊民富居民組)立案起訴。
貫先生是V.H.T.V.(14歲,黎聖宗小學與初中學校九年級學生)的父親,也是V.發生事故時所駕駛摩托車的車主。
9月10日11時30分左右,放學後,V.H.T.V.駕駛車牌號為78D1-288…的摩托車,搭載同學H.T.K.O.(14歲,同樣居住在宋求坊民富居民組)。
當行駛至宋求坊富美居民組的湧召坡混凝土路段時,車輛突然衝下低於路面的空地,導致兩名女學生髮生事故。
事故造成V.H.T.V.當場死亡,H.T.K.O.受傷並被送往急救。
公安機關認定,兩名女學生均未達到駕駛上述車輛的年齡。值得注意的是,V.H.T.V.所駕駛的摩托車氣缸排量超過50cm³。
根據規定,年滿18週歲者方可駕駛氣缸排量50cm³及以上的摩托車,並須持有相應的駕駛證。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者,只能駕駛氣缸排量低於50cm³的輕便摩托車或結構相當的車輛。
偵查機關認定,將車輛交給或任由不具備駕駛條件的人員參與交通屬於違法行為。若該行為造成嚴重後果,交車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