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近日就市人民議會的一項決議草案徵求意見,該草案規定在本市以公私合作(PPP)方式開展投資項目的投資者、承包商選擇標準、條件、程序、手續、合同類型及支付方式。
該草案依據《城市發展法》賦予的權限制定,包含多項新機制,旨在解決PPP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障礙。值得注意的是,當胡志明市需要收回工程以投資升級、擴建道路時,提前處理並終止交通BOT合同的方案。
多條設有現有BOT收費站的線路正需要投資和擴建
根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徵求意見的呈文,原平陽地區目前有一些已簽署的BOT項目仍存在障礙,尚未徹底處理。其中4個項目已完成建設,正處於經營收費、回收投資階段。
首先是ĐT.743公路集群改造升級項目,路段為萊紹—平松—翁古廟—安富—東新—阮攸—平德—平當,總投資2576億越盾。項目BOT合同於2006年簽署,目前設有平松和翁伯橋兩個收費站。
第二個項目是升級擴建ĐT.747公路,從翁接橋至Km12+698路段,長12.7公里,以及長2.8公里的11號省道,總投資超過472億越盾。BOT合同於2001年簽署,目前設有翁接橋、慶平和新巴三個收費站。
第三個項目是升級擴建富強橋和長2.1公里的黃文渠路,投資資金1289億越盾,BOT合同於2009年簽署。沿線在富強橋設有一個收費站。
第四個項目是升級擴建ĐT.741公路,總投資7584億越盾。BOT合同於2009年簽署,目前在Km25+850處設有收費站。
這些BOT合同簽訂於2001—2009年期間,即《PPP法》生效之前,工程規模按簽約時的交通需求確定。
在擴展發展空間後,城市需要改造、升級和擴建各條道路,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然而,由於BOT合同仍有收費期限,城市需要提前終止合同,以接收工程並開展投資。
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稱,現行《PPP法》已規定,在因民法規定的根本情況變化而提前終止PPP項目合同,且各方協議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可以終止合同。
然而,法律尚未具體規定判定根本情況變化的標準和條件,尤其是對於正在收費、具有財務效益但工程規模小、收費期限長,而國家又有意儘早接收以進行擴建的BOT項目。
關於合同終止程序、手續,確定向投資者支付的價值和資金來源,以及國家接收後工程處理方案等規定,也尚未有具體指導。
因此,過去一段時間,合同簽訂機關和投資者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進行談判和達成協議。
提前終止BOT合同的程序
根據草案提出的原則,合同終止必須基於合同簽訂機關與投資者、PPP項目企業之間的協議和自願;涉及貸款處理時,須徵得貸款方(如有)的同意。
實施過程必須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造成國家預算和公共財產損失。自按協議終止合同之時起,投資者必須停止收費,並按合同終止文件中已商定的現狀和條件將工程移交給國家。
提前終止合同時向投資者、PPP項目企業補償和支付的費用,必須經國家審計機關審計,作為按規定支付的依據。
合同簽訂機關與投資者、項目企業可以協議聘請獨立審計機構對該費用進行審計。
草案建議通過預算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合法資金來源向投資者支付。
若項目按PPP方式投資升級、擴建工程,支付金額可計入新項目總投資,並由獲選實施新項目的投資者按合同協議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