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黨員參與經商:從“允許做”到“鼓勵做好”

值得關注之處在於如何認識每個人的能力、致富願望以及對國家的貢獻。

在越南共產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中央執行委員會一致同意以這一方向大力革新關於黨員參與投資、經商的思維。這一主張表明,正從側重界定活動界限的做法,轉向主動發揮社會中的能力、智慧與合法資源。

評價方式需貼近工作特點

黨員從事經濟活動早在2006年就通過第15-QĐ/TW號規定予以規範。這是對黨員身份與經濟活動之間關係認識革新的里程碑;當企業日益深入參與價值鏈和創新,政策也需要發展以滿足新的要求。

如果說“允許”界定了某人可以在何種範圍內參與經濟活動,那麼“鼓勵”則提出發揮能力和促進主動性的要求。“創造條件”更進一步,要求有透明、可行的機制,使這些能力轉化為成果。因此,革新必須同時體現在認識、管理方式和組織落實責任上。

這一做法符合越共中央政治局關於發展私營經濟的第68-NQ/TW號決議精神。該決議確定私營經濟是國家經濟最重要的動力之一,強調消除偏見、鼓勵創業精神、創新創意,並依法保障經營自由權。正當的致富願望需要通過有利環境和合法權益的保護來培育。

在依靠生產率、科學、技術和人力質量實現增長的經濟中,每個人創造財富的能力都是一種發展資源。擁有管理經驗的人可以更有效地組織生產;工程師可以從技術方案起步創業;企業家可以把越南產品帶入國際供應鏈。當得到正確發揮時,這些能力會為社會創造更多價值。

鼓勵黨員參與經商也拓展了在經濟生活中體現先鋒作用的方式。

這種責任體現在敢於投資新領域、提高生產率、創造就業以及負責任地組織生產。有能力的人需要發揮所長,同時以廉潔、守法和尚實的貢獻來證明黨員品質。

由此,對非國有經濟領域黨員的評價方式也需要貼近工作特點。對於企業經營管理者,成果可以體現在產品質量、管理效率、維持的就業和財政貢獻上。

對於研究人員,則可能是被應用於生產的創新成果。正確評價合法的成就,有助於把模範帶頭責任與日常工作結合起來。

鼓勵正當致富必須建立在平等競爭的基礎上

然而,轉向“鼓勵”並不意味著所有黨員都擁有同等的經商參與範圍。在公共部門擔任職務、掌握權力的人,承受著與私營企業從業者不同的法律限制和責任。發揮資源必須與管控利益衝突並行,防止把權力、信息和公共財產變成私人經營優勢。鼓勵正當致富必須建立在平等競爭的基礎上。

為此,規定需明確權利、義務和活動界限,讓做對的人安心發展,同時有依據處理違規行為。支持機制必須透明,避免讓主張被誤解為專門給予黨員的優待。組織落實的質量體現在既能排除合法活動的障礙,又能管控利用政策的行為。

這一精神還有助於革新企業中黨建的方式。當正確理解生產經營的特點時,黨組織可以更好地發揮企業家、專家、工程師和勞動者的作用。黨員的組織生活、評價和作用發揮需與實際任務相結合,使政治責任和職業道德通過工作成效、對待勞動者和社區的方式體現出來。

對於胡志明市——集中眾多企業、大學和高素質勞動力的地方——這一主張具有切實意義。該市需要繼續改善投資環境,推動研究與生產對接,支持技術革新和發展企業家隊伍。由此,資源被投入生產經營,黨員也有條件以具體成果體現先鋒作用。

從“允許做”到“鼓勵做”,是從界定界限到主動創造發展條件的轉變。思維革新的價值必須由高效運營的企業、穩定的就業和得到改善的勞動者生活來證明。鼓勵正當致富,也是為了讓每個人的成功為祖國發展增添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