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簽署頒佈的第225號規定自10月14日起生效,取代黨中央委員會關於黨的檢查、監督和紀律工作的第21號規定。
對於在第225號規定生效前已通過審查、核實報告草案的檢查、監督案例,繼續按照第21號規定執行。
所有黨組織和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一律平等
該規定共7章35條,規定黨的檢查、監督工作,黨內執行紀律,解決對黨的紀律的檢舉、申訴,停止黨員的組織生活,停止黨委委員的黨委生活,以及按權限停止黨組織活動。
該規定強調多項原則,其中檢查、監督工作必須及時發現積極的新因素以加以發揚,必須保護正確的事、保護好人、保護敢於創新、敢於思考、敢於作為、敢於負責、敢於為了共同利益突破的幹部。
必須主動及早發現,以便從一開始還處於萌芽狀態時就預防、阻止和克服黨組織和黨員的缺點、違規行為,不使小違規積累成大的、長期和蔓延的錯誤。
當發現違規事件時,必須堅決、及時、嚴肅處理紀律,以起到威懾和教育作用。
規定也指出,必須正確遵守原則、流程、手續、權限和工作方法,按照黨的規定,主動、及時、公開、民主、客觀、公正、謹慎、嚴密、準確、嚴明。
所有黨組織和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必須接受黨的檢查、監督,沒有例外。
紀律處理必須與加強教育、管理相結合,使黨組織、黨員認識到缺點、違規行為並加以克服、改正,做得更好。
新規定繼續用一章規定黨的檢查、監督工作,其中規定黨委、黨組織、黨委參謀和助手機關、黨支部、各級檢查委員會……在檢查、監督工作中的作用。
規定繼續明確檢查委員會的權限,並保留正在執行的內容。
其中,檢查委員會有權連接銀行、證券、財產登記、土地、稅務、監察、審計、起訴、審判、執行判決等領域的國家機關數據庫以及其他數據庫,以服務於檢查、監督工作。
數據庫的訪問、使用按照黨的規定和國家法律執行。
在開展檢查、監督工作時,可採用一些錄音、錄像、封存檔案、材料,要求有權機關、人員審議、決定採取凍結賬戶、查封財產、暫緩出境等措施,以及黨的規定和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新規定保留第21號規定關於各級檢查委員會組織機構和委員人數的內容。
對於中央檢查委員會,委員人數為23至25名(其中有2至3名兼任委員),其中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不超過三分之一。中央檢查委員會常務包括主任和副主任;副主任人數由政治局決定。
省委、市委檢查委員會有11至13名專職委員。特別是河內市委檢查委員會、胡志明市市委檢查委員會有13至15名專職委員(由黨委決定)。
主任為黨委常委,有3至4名副主任(常務副主任為黨委委員)和若干委員。河內市委檢查委員會、胡志明市市委檢查委員會副主任不超過5名。
哪些情況下違規黨員暫不受到審議、紀律處理?
在黨內執行紀律的內容方面,仍保留第21號規定的12項原則,但補充了一些內容。
具體而言,第21號規定指出,違規黨員正在懷孕、休產假、撫養12個月以下幼兒,或是男性黨員(在妻子死亡或其他客觀、不可抗力原因的情況下)正在撫養12個月以下幼兒;黨員患重病,則暫不審議、處理紀律。
違規黨員已去世的,黨組織進行審議,不處理紀律,但特別嚴重違規的情況除外。
而第225號規定補充得更加具體。據此,違規黨員正在懷孕、休產假、撫養12個月以下幼兒,或是男性黨員(在妻子死亡或其他客觀、不可抗力原因的情況下)正在撫養12個月以下幼兒,則暫不審議、處理紀律,但該黨員有書面要求審議、處理紀律的情況除外。
黨員正在治療危重疾病,或正在喪失認知能力,或重病正在醫院住院治療,並有權衛生機構(區域綜合醫院及以上相當級別)確認的,則暫不審議、處理紀律,待健康狀況穩定(出院)後再審議、處理紀律。
違規黨員已去世的,黨組織進行審議,不處理紀律,但特別嚴重違規的情況除外……
關於黨的紀律形式規定如下:
對黨組織:譴責、警告、解散。
對正式黨員:譴責、警告、撤職(如有職務)、開除。
對預備黨員:譴責、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