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10月17日上午在小組討論中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圍繞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帶來的新問題提出修改意見,涉及貨到付款資金安全、包裹詐騙、個人信息保護以及郵政與貨運的界限劃分。

嘉萊省國會代表裴光輝在討論中表示,草案從管理思維轉向以民眾和企業便利、安全為中心的思路值得肯定。他建議補充規定,要求提供貨到付款服務的企業在信貸機構開設專用賬戶,將代收貨款與企業自有資金和資產分離,禁止將這筆款項用於其他經營投資,並由政府規定代收貨款的最長返還期限。他認為代收貨款屬於賣家財產,由郵政企業在收寄過程中代為保管,缺乏嚴格管控可能導致企業挪用資金,給個體商戶造成損失。

針對未下單卻收到貨到付款包裹的詐騙情況,裴光輝建議將收貨前共同查驗貨物數量和外觀狀況的權利寫入法律,除非寄件人與收件人另有電子約定。他還提出,郵政企業應建立預警流程,對向不實地址批量寄送貨到付款包裹的賬戶拒絕收寄或暫停派送。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裴光輝指出,姓名、電話號碼、詳細地址和商品信息可能在包裝被丟棄後遭非法收集使用,建議要求企業採取技術措施對運單上的個人信息進行模糊、隱藏或加密,僅通過掃描業務識別碼才能獲取完整數據用於派送。他強調檢查郵件的程序須有明確依據和嚴格順序,避免濫用職權侵犯公民通信秘密,並嚴處擅自開拆郵件、洩露個人信息的行為。對於公寓自動取件櫃等無人值守郵政服務點,他建議防止企業擅自佔用或壟斷安裝位置。

代表丁玉貴認為,2010年《郵政法》建立在傳統郵政業務基礎上,而郵政服務擴展至貨物運輸後,郵政與運輸服務的界限日益難以區分。他建議明確草案第3條第3款中郵政的概念,具體界定郵件、包裹範圍及郵政服務活動,避免與《貿易法》第233條重疊。他還指出郵政網絡運營企業認定與第36條數據管理規定之間不夠統一,建議釐清郵政網絡核心組成部分和需管理的數據範圍。

丁玉貴還就草案第7條緊急狀態下的動員、徵用規定提出,應與《緊急狀態法》《民防法》等法律對照,確保概念、適用情形和權限一致,動員企業範圍不宜僅限全程運營郵政網絡的企業。他建議明確非網絡運營企業中“租用”與“協議”要求的區別,並審查第32條關於郵政網絡互聯互通義務的規定。代表黎黃英則建議研究在草案中補充“郵政”概念的解釋條款,為完善相關規定提供清晰統一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