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正在審核關於《革命有功人員優待條例》實施細則與執行措施的法令草案檔案,該草案將取代第131/2021號法令。
提議簡化傷殘軍人認定烈士的檔案材料
據起草該草案的內務部稱,對於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傷殘軍人,辦理烈士認定檔案的規定過於嚴格、僵化。
實際上,許多重傷殘軍人,尤其是身體損傷比例在81%以上者,在醫院治療期間病情危重、死亡風險較高時,家屬往往申請將其接回家中(希望在家離世),或轉至有功人員療養機構治療。
正如《青年報》此前所報道,許多重傷殘軍人(身體損傷比例81%以上,即一等傷殘軍人),或在療養中心被照護的傷殘軍人,去世時沒有醫院的病歷和死亡討論記錄。
這些情況均無法按現行規定提供完整檔案和證件,導致儘管死亡原因與戰爭創傷直接相關,仍難以審核認定為烈士。
內務部還提議修改和補充有關烈士、傷殘軍人認定的規定,適用於在建設邊境線時執行具有危險性質的國防安全任務、執行秘密任務,或執行制止、抓捕有危害社會行為對象的任務,而該對象隨後依法被處理的情形。
起草機關提議,對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傷殘軍人認定烈士時,刪除“縣級及以上醫院舊傷復發治療病歷,以及載明舊傷復發為主要死亡原因的死亡討論記錄”這一規定。
目前,草案規定:對因傷死亡、身體損傷比例在81%以上的傷殘軍人及享受傷殘軍人同等待遇政策的人員,依據身體損傷比例鑑定記錄副本或傷殘軍人檔案摘錄,簽發犧牲證明。
第二種情形是:身體損傷比例在61%至80%的傷殘軍人及享受傷殘軍人同等待遇政策的人員死亡,須有身體損傷比例鑑定記錄副本或傷殘軍人檔案摘錄,以及曾為其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摘要或確認書,載明死亡原因為舊傷復發。
實踐中,許多在執行秘密任務、國防安全特殊任務時犧牲的情形,因保密要求或資料隨時間推移不再完整,難以按一般規定完善檔案。
目前,草案提出了對執行秘密任務時犧牲者認定烈士的檔案依據,方向是簡化烈士認定檔案。
此舉既保障保守國家秘密、確保國防安全的要求,又能記錄、褒揚並全面落實對革命有功人員的制度和政策。

提議擴大烈士認定範圍
草案還提到在條件特別艱苦的邊境、海上、海島直接執行國防安全任務時,因患病或事故無法及時救治的情形。
據國防部和公安部意見,許多軍人在邊境、海上、海島執行任務時患病或遭遇事故,病情嚴重需急救,但超出醫務所能力,遂由飛機轉送醫院救治,之後死亡。
實際上,上述情形雖經救治但因超出島上醫療能力而死亡,未被審核認定為烈士,給審核和落實其親屬的待遇政策造成困難。
此外,對於公安力量而言,打擊預防犯罪任務的執行範圍日益擴大,包括及早、遠程預防、發現和制止犯罪的活動。但現行規定僅提及“直接執行打擊犯罪任務”的情形,未能充分涵蓋實際。
至於軍隊,國防安全任務中可能出現患病、遭遇事故須轉院治療但隨後死亡的情形。
一些關於烈士、傷殘軍人認定的標準,如“特別勇敢”,或執行任務的條件,在統一適用上仍存在困難。
因此起草機關認為,上述內容需繼續研究完善,朝著更加概括、靈活的方向,為政府作出詳細規定提供依據。
過去一段時間,職能部門已審核處理7000多份積壓檔案,其中已向總理呈報為約2400名烈士授予“祖國記功”證書,並認定2700多名傷殘軍人及享受傷殘軍人同等待遇政策的人員。
對尚不符合條件的,職能部門已審核、作出結論並公開解釋,未產生申訴、控告。實際上,大部分積壓檔案是由於戰爭期間檔案遺失、革命者在秘密條件下活動、傷殘軍人因舊傷復發去世等原因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