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上午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草案新增關於代收貨款(COD)的規定,允許郵政企業依與客戶的協議及海關、電子商務法律規定代收貨款,並要求對代收款項進行管理、對賬,完整、準確、按期返還客戶。草案同時明確,COD不屬於銀行法意義上的支付活動或支付中介服務,以劃清《郵政法》與銀行、支付法律的調整範圍。
在分組討論中,海防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阮氏越娥支持將COD活動及企業相應責任寫入法律,但認為草案尚未充分體現防止挪用或不當使用代收貨款的預防機制。她指出,對賣家尤其是經營戶和小生產者而言,代收貨款可能就是其繼續採購原料、維持經營的資金;貨已交付、買家已付款,若快遞企業延遲返款,賣家仍可能資金短缺並受損。她還表示,一旦郵政企業喪失支付能力或停止運營,賣家追回款項將十分困難,因此建議在組織服務之初就建立預防機制,而不是等到發生爭議才適用返還義務。
阮氏越娥建議在第31條中補充規定,COD款項須與企業的經營資金分開管理、單獨跟蹤,企業不得違反協議和法律規定使用該款項。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專職代表阮玉山同樣擔心數萬經營戶和合作社的資金可能被挪用或損失。他表示,每年經郵政企業流轉的COD資金流可能遠大於該行業全部營收,但這一資金流目前既不受《郵政法》約束,其他法律的調整範圍也不明確,因此建議在修訂草案中規定代收貨款管理的最低原則,並要求起草機關在呈文中說明控制風險、保護消費者的法律依據。
根據安排,《郵政法》修訂草案將於10月28日上午在會場討論,國會預計於11月13日審議並表決通過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