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上午在會場討論郵政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集中指出草案在郵政特許經營模式下的責任劃分存在空白,可能影響對違禁品、假冒商品運輸等違法行為的處理。電子商務發展推動郵政企業通過特許經營擴大網絡,吸納個體經營戶和零售店參與收寄郵件,但草案第16條僅作概括規定並援引商業法,未明確發生違規時各方責任。

國會代表杜德鴻河(Đỗ Đức Hồng Hà)在會上表示,草案尚未釐清技術平臺企業與郵政特許經營受讓方之間的法律責任,這一空白可能給涉及違禁品、假冒商品、商業欺詐和個人數據保護的違規處理帶來困難。他建議補充各方責任規定:技術平臺企業主要負責技術標準、系統安全和郵件安全,受讓方對收寄環節中因主觀過錯造成的違規承擔直接責任。

圍繞經營條件與事後監管機制,杜德鴻河指出草案存在不一致。第11條第1款要求網絡運營郵政企業直接協調、控制郵件開發分揀系統、服務點系統和網絡運營信息系統三項核心組成部分,而第14條第3款規定國家機關只檢查登記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不審定內容。第50條則要求現有700多家郵政企業在法律生效後12個月內按第11條和第13條條件重新登記。他認為這種不同步可能形成管理空隙,企業或可自行申報為網絡運營郵政企業以獲取土地、城市交通基礎設施規劃方面的優先機制,而管理部門在登記時不審定實際基礎設施能力。

河內市國會代表阮芳水(Nguyễn Phương Thủy)關注配送模式變化帶來的責任問題。她提出,郵件可投放至智能取件櫃、共用取件點或第三方運營地點,節省成本並提高靈活性,但發生糾紛時法律責任需明確。她舉例,郵政企業將貨物放入公寓智能櫃而收件人未取,郵件隨後丟失或損壞,貨物已送達約定地點是否意味著企業免責、責任屬於企業還是取件櫃運營方,均需法律明確。她建議審查第5條和第41條,統一收件人地址、收件地點和投遞地點的概念,並補充投遞完成確認原則及第三方運營取件點的責任規定。

在數據共享與連接方面,阮芳水認為國家應主動制定並公佈共用連接標準和協議,而非僅將連接義務加於企業。若每家企業自行建設接口和技術標準,數據互通難以有效實現,還會增加合規成本、對新進入市場的企業形成障礙。她建議完善第36條和第38條,由國家建設統一標準和協議,企業按規模和業務類型組織連接,同時明確數據種類、使用目的、可訪問主體、保存期限和事故責任,確保符合個人數據保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