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期間,國會代表10月18日分組討論《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圍繞信貸獲取、企業數據基礎設施和稅收優惠等提出修改意見。討論發生在當天會議聽取法律、交通領域多項呈文和審查報告,並就經濟社會與財政預算情況分組討論的同一工作日。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組織部部長阮維玉在討論中提出到2030年全國企業達200萬家、2045年達300萬家、貢獻約60%國內生產總值的目標。他以現有逾100萬家企業、過去9個月17.2萬家企業退出與14.9萬家新設企業對比,稱這組數據“很值得思考”,並認為當前全面修訂該法是正確且貼合實踐的。

阮維玉提出四組重點問題:一是與《企業法》《國家預算法》及科學技術與創新法等專門法保持同步,科技發展基金須用於支持企業成長,不得用於發工資或日常管理;二是解決融資渠道並借鑑“學校—創新中心—初創企業”三方模式,他舉例河內理工大學初期免收空間費用、減免稅費和土地租金;三是扶持標準和對象須反映實際情況;四是企業信息系統須與國家數據對接,確保數據“正確、充足、乾淨、鮮活”,防止政策套利和設立“幽靈企業”。

寧平省代表黎文世建議將企業數據基礎設施視為重要組成部分,推動管理機構、信貸機構與企業互聯以服務信用評分,同時遵守市場原則和保護商業秘密;他還提議使用國家預算、價值不超過200億越南盾的公共採購包面向中小企業,但不降低質量標準。同省代表陳世英建議補充機制,授權政府就非傳統擔保資產的估值和處置作出詳細規定,以疏通融資堵點。

峴港市代表潘維英認為,從《中小企業支持法》更名為《中小企業發展法》體現從包乾扶持轉向發展思路,但通過工業園區投資方這一中介獲得生產場地的政策難以落地,需要直接支持機制。廣寧省代表武玉林建議授權地方政府在法律規定的下限基礎上決定土地租金減免幅度,以適應各地預算。

高平省代表段氏麗安分析,自頒發登記證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若企業尚未產生利潤可能難有實效,建議從首個產生應稅收入之年起計算免稅期,並補充對特別困難地區企業的優惠及防止政策濫用的措施。同省代表岑明湖提醒,對弱勢群體、婦女、殘疾人和少數民族人士經營的企業規定應覆蓋全面、避免重疊。同奈省代表鄭春安、黎女垂楊與廣治省代表阮慶武進一步明確發展內涵,如補充利率補貼機制、完善信用擔保基金規定和釐清基層政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