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審議《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其中第41條涉及擴大鄉級公安偵查權限的安排成為討論焦點。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Nguyễn Huy Tiến)向國會作吸收、解釋與修改報告,說明相關條款的調整思路。

根據草案,中級偵查員、高級偵查員身份的鄉級公安長及副長,可被分派處理鄉級轄區內的犯罪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工作,適用範圍限於較輕重罪、重罪,以及案情簡單、證據清楚的特別重罪案件。這類偵查員只能執行法律明確規定的任務和權限,不得決定採取、變更或撤銷特別偵查措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說明,擴大權限是應公安部請求作出,目的是在基層及時處理案件、減輕省級偵查機關負擔。但草案同時限定分派範圍,相關權限須在省級偵查機關首長分派基礎上行使,不向鄉級公安授予獨立、過寬的權限,並加強訴訟活動監督。

審議中,部分意見贊成提高中級、高級偵查員擔任鄉級公安長、副長的權限,同時建議補充訴訟活動監督機制;另一些意見則擔憂工作壓力,認為權限範圍規定相對寬泛,建議對特別嚴重、特別複雜案件設定逐步授權路線。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Phan Chí Hiếu)表示,草案已作審查修改,基本確保與《刑法(修訂)》草案在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相關規定上保持一致,並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刑法草案起草機關繼續配合,確保兩部法律草案之間統一。

圍繞商業法人的立案及查封財產、凍結賬戶等強制措施,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存在兩種意見。草案相關條款擬規定對商業法人立案,必要時採取查封財產、凍結賬戶措施,以防止轉移財產、保障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