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7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討論《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及國會關於實施該法的決議草案。多名代表在發言中肯定草案在電子訴訟活動方面的新規定,同時就電子送達的生效時點、辯護人線上登記以及簡化程序的適用條件提出具體修改建議。
峴港市國會代表阮飛雄指出,許多偏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民眾缺乏電子設備,網絡擁堵也常導致當事人無法及時訪問訴訟文書。他建議將送達完成時點改為系統記錄收件人已訪問的時間;若收件人未訪問,則自系統有效通知起滿24小時計算,以保障參與訴訟一方的權利。
胡志明市代表阮氏紅幸建議,考慮補充規定辯護登記可通過訴訟機關的電子登記系統辦理,由系統發放登記編號,並與羈押場所及相關機構數據庫連接。另有代表提出,應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規定,並加強“電子監管”的適用。
圍繞草案擴大對證據清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並已克服後果等案件適用簡化程序的內容,北寧省代表陳文俊建議補充:當認罪供述與證據矛盾、存在尚未審查評價的脫罪證據或仍有重要情節未查清時,訴訟機關須繼續核實後方可適用簡化程序;同時應明確自願認罪不減輕訴訟機關的證明犯罪責任,建議刑罰須有依據並符合行為性質、程度及相關情節。
安江省代表阮名秀則建議研究修改二審審理中強制適用簡化程序的規定,使其更具可行性並符合各類案件的性質和程度。會議討論內容將作為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