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人民委員會已於2026年8月4日發佈第47/2026/QĐ-UBND號決定,規定全省土地行政手續的辦理順序、程序、材料組成和執行時間,自8月15日起生效。該決定涵蓋收回已發土地證及收回後補發等事項,適用於此前舊程序條款失效後的辦理需求。
乂安省一名居民向主管部門詢問,第151/2025/NĐ-CP號法令附則中關於收回、註銷已發土地證及收回後補發的規定,已被第49/2026/NĐ-CP號法令第16條第3款e項e1目廢止,現應按何種順序辦理。越南農業與環境部就此作出答覆,並建議當事人研究現行規定。
農業與環境部說明,第49/2026/NĐ-CP號法令第14條、第15條要求省級人民委員會最遲在2026年7月1日前規定土地領域行政手續的順序和程序,並確保精簡手續。乂安省的決定即依據這一授權制定。該部表示,如執行第47/2026/QĐ-UBND號決定過程中仍遇困難,可聯繫乂安省有權機關獲得指導和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