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圍繞“Hằng Du Mục”商標的使用權展開。調查材料顯示,該商標由知識產權局核發註冊證給Hằng Du Mục有限責任公司經理阮公豪,阮公豪授權其女兒、TikToker阮氏泰恆在TikTok經營活動中使用。警方認定,孫鵬明知該商標權屬阮公豪,且不得擅自轉讓、轉授或授權第三方在許可範圍外生產、使用。
自2022年起,孫鵬與當時的妻子阮氏泰恆共同進口並經營紅棗產品。警方稱,兩人離婚後,孫鵬成立Dịch Dương公司,在未獲阮公豪許可的情況下,單獨經營帶有“Hằng Du Mục”商標的紅棗。
警方在位於胡志明市新山坊新山街45號的Dịch Dương公司倉庫進行檢查,孫鵬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檢查中發現28,794公斤產自中國、帶有“Hằng Du Mục”商標的紅棗,檢查時未能出示發票和憑證,估值約15億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