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繼續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司法部長黃清松就《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作呈文。草案提出將個人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的預付款比例從現行水平提高至起始價的20%至50%,並補充規定:已提交合格材料、繳納預付款並實際出席拍賣會的參與者,視為同意以不低於起始價的價格出價。政府方面表示,此舉旨在限制無真實購買需求卻參與拍賣牟利的“托兒”現象。
草案還收緊了對中標後放棄者的處理。個人中標住宅用地使用權後“棄標”的,將被禁止再次參與該類拍賣,這一規定是把第66.11/2026/NQ-CP號決議的相關內容法律化。此外,中標者若違反《資產拍賣法》或相關法律規定導致拍賣結果被取消,將不得取回已繳納的保證金,以保障其履行因拍賣結果被取消而產生的賠償責任。草案同時提出簡化部分低價或需快速處理資產的拍賣程序,並對部分資產類型補充線上拍賣形式。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代表審查機構作報告時指出,50%的最高預付款比例偏高,可能影響參與拍賣的可及性、資金成本和競爭程度。審查機構建議補充具體數據,評估高價出價後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以及提高預付款的實際效果,並說明選擇20%至50%區間及區間內具體標準的依據,確保防範違規與保障拍賣競爭之間的平衡。
圍繞拍賣結果取消後的法律後果,審查機構要求明確善意買受人的保護範圍,特別是買受人已足額付款、接收資產或已辦理所有權、使用權登記後拍賣結果才被取消的情形。審查機構還提出,應補充資產所有人取消簽約、撤銷買賣合同、不批准或撤銷中標結果決定時的對應法律後果,並繼續完善相鄰出價人的確定機制,尤其是兩人以上出價相同的情況,建議以出價時間或可核驗的技術數據作為客觀標準,無法確定時可採用公開抽籤方式,以減少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