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政府提出將個人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的預繳定金比例提高至起拍價的20%至50%,以遏制抬價後棄標(即“棄定金”)現象。多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指出,這一區間幅度過大,最高檔可能把真正有住房需求的普通民眾擋在門外。

國會常務副主席杜文戰表示,現實中一對父母若想在城郊或農村為分居的子女買一塊約15億越南盾的住宅用地,按50%計算需預付約7.5億越南盾,必須去銀行取錢或變賣其他資產,十分困難;而對投機者來說,幾億甚至幾十億越南盾的定金都很容易拿出。他建議對本地有真實需求的競拍者與外地競拍者設定不同的定金標準。

國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謝氏燕表示,提高定金有助於強化參與者責任、防止高價抬市後棄標,但若定金過高,真正有購房需求、具備財力卻一時拿不出大筆現金的人可能無法參與,“反棄標的目標只實現一部分,拍賣的競爭程度反而下降”。她主張不應只靠提高定金對所有參與者設財務門檻,可研究按資產價值、拍賣性質和風險程度確定具體比例,而非讓資產方在20%至50%間自行選擇。

同奈市代表黎女垂楊也認為50%的上限過高,大額地塊的參與者需在整個拍賣過程中佔用大筆資金,會降低真實需求者的參與可能和拍賣競爭度,影響土地資源開發效率。她建議將定金上限下調至起拍價的30%,配合銀行信貸機制,既吸引真實需求者,又提高拍賣的可及性與競爭性。

杜文戰還指出,同一地區或同類資產拍賣中,存在組織和個人多次中標、中標資產量很大的情況,他質疑拍賣是否足夠客觀、透明、準確,並認為政府呈文中提到的串通壓價“並非少數”。謝氏燕也表示,仍存在串通、壓價、抬價後棄標牟利、擾亂市場等現象,修法既要堵漏洞、防消極,也要保障拍賣公開、競爭、平等並尊重參與者的決定權。

草案還規定,無人出價或所有出價均無效時,由拍賣師以抽籤方式確定以起拍價成交的中標人,拒絕抽籤者視為撤回出價。謝氏燕認為該規定不盡合理:報名、到場和實際出價是三件不同的事,到場不等於出價,參與者查看拍賣進程、資產狀況或自身財力後決定不出價屬正常權利;她主張只有出現有效出價才形成價格,若無有效出價應認定拍賣不成交併依規重新組織,而非以抽籤替代出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