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就《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討論,多名河內代表在會上提出具體修改意見,焦點集中在土地拍賣中高價中標後棄標、以及利益團體圍堵拍賣名額等問題。
河內市南門坊黨委書記阮黃長提出,對起拍價或起拍總價較低的資產,應適用更簡化的標準或允許指定拍賣機構,例如總價低於2億越南盾的資產。他表示,目前坊、鄉一級在處置桌椅、舊電腦、舊辦公車輛等價值數千萬越南盾的零星損壞公產時,須在國家資產拍賣門戶公開公告選擇拍賣機構並評分,耗時與公告、手續成本有時與回收資產價值相當。他同時提出,須補充約束原則,明確整場拍賣的總價上限、將選定的拍賣機構身份公開在信息門戶,並規定嚴厲制裁,禁止故意拆分公產以適用簡化指定形式。
河內市勞動聯合會主席阮文勝強調,須有足夠有力的機制終止高價出價後棄標的現象,尤其是土地使用權拍賣。他舉例說,2024年清威縣組織68塊土地拍賣,有地塊中標價超過每平方米1億越南盾,但到期僅13塊完成財務義務;朔山縣曾出現每平方米出價300億越南盾後棄標的情況,導致拍賣活動中斷。阮文勝認為,這些情況不只是違反付款義務,更大後果是造成虛假價格水平,影響周邊房地產價格,給土地管理帶來困難並拖慢財政收入。
對於草案將土地拍賣定金從起拍價的10%至50%提高,阮文勝認為有必要但須靈活,因為拍賣過程中價格隨市場升降,可能給拍賣工作帶來困難。他還提出須防止壓價串通和缺乏實質競爭的拍賣,建議補充對存在所有權、控制關係或同一受益主體的參拍人進行管控的機制,規定發現串通跡象時向有權機關移送信息的核實責任,並要求從選擇拍賣機構、確定起拍價、接收材料到中標結果的全過程以可獨立追溯和檢查的電子數據記錄。
代表阮玉越表示,最重要的是送拍資產確實存在競爭、能確定符合市場的價值,同時限制組織過程中的消極現象。他贊同防範高價出價後棄標的意見,並指出實踐中還有“圍拍”這一危險消極問題,尤其是土地拍賣:利益團體施壓阻止有真實需求者參與,安排自己人以受控價格出價,造成國家資源流失,法律須在拍賣前階段即予以發現和處理。他同意草案提高定金以防投機和棄標,但擔心定金過高會產生反向作用,有真實需求的民眾難以參與,而財力雄厚的團體反而更具優勢,實際參拍人數減少會降低競爭,甚至為能夠操控拍賣的團體創造條件,因此建議法律明確規定選擇具體定金標準的準則,確保與資產性質和價值相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