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舉行全體會議,聽取《資產拍賣法(修訂)》等三項法律草案的呈文。司法部部長黃清松受總理委託介紹,該修訂草案共7章64條,旨在繼承現行有效規定並克服拍賣活動中的不足,提高國家管理效力。草案對拍賣程序、競買人權利義務、拍賣師職業組織以及競得人責任等作出修改補充。

草案第56條新增規定,個人競得國家交付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後,違反拍賣成交款支付義務,導致拍賣結果批准決定被取消的,將視違規性質和程度,被禁止在全國範圍內參與該類資產拍賣6個月至5年。有權批准土地使用權拍賣結果的機構即為作出禁拍決定的機構,決定須送達當事人及相關機構,並報送司法部、在國家資產拍賣門戶網站公示。

為遏制“托兒”和無意實際購買卻參與競拍牟利的情況,草案規定,已提交有效材料、繳納保證金並出席拍賣會的競買人,即被視為同意以不低於起始價的價格出價。同時,個人住宅用地拍賣的預繳保證金比例擬從現行水平提高至起始價的20%至50%,該規定系將政府第66.11/2026號決議相關條款法律化。草案還補充規定,競得人若違反拍賣法或相關法律導致拍賣結果被取消,將不予退還保證金,以保障損害賠償責任履行。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指出,提高保證金比例旨在增強參與者責任、限制出價過高卻不履行義務的現象,但50%的上限相對較高,可能影響參與拍賣的可及性。他建議補充具體數據和評估,說明高價棄拍的實際狀況及提高保證金的效果,並明確選擇20%至50%區間的依據和具體標準,確保防違規要求與拍賣競爭性相稱。對於起始價2億越南盾以上全民所有制資產強制在線拍賣的規定,審查報告也建議進一步說明實踐和科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