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審議《收養法》修訂草案。司法部長黃清松受政府總理委託提交草案,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作審查報告。草案旨在加強兒童保護、推進分級分權和行政改革,並解決2010年《收養法》實施中的不足。
草案規定,被收養人須為被遺棄、父母雙亡或無依無靠的兒童,家庭內部收養除外,以尊重兒童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收養人方面,新增禁止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在執行非監禁改造、有條件提前釋放或獲緩刑者收養;並將不得收養的犯罪記錄範圍從“未清除案底者”改為曾犯下侵犯生命健康、人格名譽、非法拘禁、亂倫、虐待親屬、引誘脅迫未成年人違法、毒品、破壞和平、反人類及戰爭罪、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的人。
草案要求國內收養和涉外收養均須由主管機關根據收養人條件和兒童需求、處境、性別、民族、宗教、語言進行配對,避免自行尋找兒童和私下協議滋生消極現象,防止中介非法牟利。草案還補充社會工作者參與支持、跟蹤被收養兒童發展及協助尋根,並增加社會救助機構評估兒童需求、建議轉介收養的責任。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贊同全面修法,但建議在緩刑者後增加“正在考驗期”的表述,並研究禁止因家庭暴力或侵害兒童行為被行政處罰者收養。委員會還建議補充收養檔案保存和接觸來源信息的原則性規定,統一收養關係法律效力確立時間,並調整終止收養關係的情形,例如僅當養父母均患重病且無能力照顧兒童時才終止,以保障家庭環境穩定。
草案共4章31條,修改23條、新增8條、刪除29條,較現行法律減少21條。當天會議未見表決,草案將繼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