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上聽取司法部長黃清松(Hoàng Thanh Tùng)提交《收養法》修訂草案。草案旨在更好保護兒童權利,收緊收養人條件,並遏制收養辦理過程中的中介牟利等違規行為。

草案共4章31條,修改23條、新增8條、刪除29條,比現行法律減少21條。其目標是落實加強兒童照料、教育和保護的主張,推進分級分權與行政審批改革並銜接數字化轉型,同時彌補2010年《收養法》施行中的不足。

草案規定,被收養人須為被遺棄兒童、父母雙亡的孤兒,或依法被認定為無依無靠的兒童,家庭範圍內的收養除外。這一規定意在確保只有處境特殊、無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兒童才被安排收養,避免不必要地將兒童與親生父母分離。

對收養人,草案新增禁止情形,包括正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執行非監禁勞動改造、正獲有條件提前釋放,或被判刑但獲緩刑者。草案還調整了曾因侵犯生命、健康、人格尊嚴和名譽,虐待親屬,涉毒及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犯罪被判刑者的規定,以保障被收養兒童生活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環境中。

草案要求國內收養和涉外收養均須進行兒童匹配,由主管機關根據對兒童條件、撫養能力、處境、需求、性別、民族、宗教和語言的評估,為每名兒童選擇合適收養人。此舉意在限制收養人自行尋找兒童、送養方與收養方私下達成不透明協議,以及為非法中介牟利提供空間。

草案還允許社會工作者、兒童保護工作者和鄉級文化社會工作人員參與支持收養辦理、跟蹤兒童發展並協助查找身世信息。草案新增終止收養的依據:未成年養子女的養父母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或須服刑,以及養父母因虐待、折磨養子女被定罪。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Phan Chí Hiếu)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審查機關贊同全面修訂《收養法》的必要性,並建議繼續完善草案、梳理兒童相關法律,提升兒童工作者的能力、職業道德和責任感,以滿足關愛特殊處境兒童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