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舉行會議,聽取《收養法(修訂)草案》的呈文。草案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條件、收養程序及終止收養等作出多項修改,其中新增多種禁止收養的情形,並擬對國內和涉外收養統一實行“配對”機制。該草案尚在審議階段,未交付表決。

根據草案,被收養人須為被遺棄兒童、父母雙亡的孤兒或無依無靠的兒童,家庭範圍內收養除外。禁止收養的對象包括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在執行非監禁改造刑罰、處於有條件提前釋放期間的人,以及被判徒刑但獲緩刑者。草案還將禁止條件從“未清除案底者”修改為曾因侵犯生命、健康、人格、名譽罪,非法抓捕、關押、拘禁罪,亂倫罪等被判刑的人。

草案要求主管機關對國內收養和涉外收養均實施“配對”,即根據收養人的條件與撫養能力,結合兒童的需求、處境、性別、民族、宗教和語言進行全面評估,為特定兒童選擇合適收養人。草案說明,此舉旨在避免國內收養人自行尋找兒童、雙方私下交易甚至中介非法牟利。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在審查中建議,在緩刑條款後補充“正處於考驗期”的表述,以與其他禁止情形保持一致。委員會還提出,應研究將因家庭暴力防治或侵害兒童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人列為禁止收養對象,理由是這直接關係兒童在家庭環境中的安全,且收養條件不應低於《兒童法》規定的其他替代照料條件。

委員會同時建議統一收養關係法律效力、權利義務產生時間與收養決定效力的時點,並審視繼父母收養條款與《婚姻與家庭法》中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權利義務的銜接。對於終止收養,委員會提醒草案中“養父母雙方患重病”的表述可能被理解為即使仍有撫養能力也須終止,建議與“不再具備撫養能力”的條件掛鉤。

草案補充規定,未成年養子女的養父母雙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或須服刑,以及養父母因虐待、迫害養子女被判刑的,應終止收養。社會福利機構須定期評估兒童狀況、需求與最佳利益,並據此建議主管機關考慮將兒童轉介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