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在小組討論中審議《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政府向國會提交的草案擬將個人參與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的定金從起拍價的20%提高至最高50%,並新增規定,禁止在住宅用地拍賣中標後放棄定金、不履行付款義務的個人再次參加拍賣。
代表政府陳述草案的司法部長黃清松介紹了上述兩項內容。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範文買代表審查機構表示,最高50%的定金比例相對偏高,可能影響參與拍賣的能力、資金成本和競爭程度。審查機構建議補充數據,具體評估“出價高但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以及提高定金的實際效果,並說明在20%至50%區間內選擇具體比例的依據和標準。
同場討論中,總理黎明興表示,這部法律與《土地法》等其他法律直接相關,拍賣程序與各專門法律下的資產管理內容緊密相連,因此需要仔細審查。他提到,《土地法》規定國家須加強地價管理,拍賣時的程序和地價決定應依《土地法》執行,今後地方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按地價框架與係數作出決定,專業機構再發布細則。
黎明興強調,最終目標應是管理和調節地價及房地產市場,尤其是面向政策對象和低收入者的社會住房與租賃住房價格。他說,不能讓這部分住房價格突然上漲,使低收入者無法通過購買社會住房或長期租賃獲得住房;高端住房則可更多依市場需求調節。他還要求拍賣、招標程序與《土地法》《住房法》《房地產經營法》相互銜接,並在法律通過後配套足夠具體、清晰的指導文件,避免地方難以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