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繼續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聽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的呈文和審查報告。受政府總理委託,司法部長黃清松(Hoàng Thanh Tùng)向國會說明草案內容;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買(Phan Văn Mãi)隨後提交審查報告。該草案共7章64條,旨在推動拍賣服務市場化、簡化行政手續並加強反腐與反浪費。
草案對現行制度作出多項調整。拍賣師資格方面,不再限於法律、經濟、金融、銀行、工商管理等專業,任何領域本科以上學歷者均可擔任拍賣師。強制拍賣程序方面,僅要求不動產在鄉級人民委員會張貼公告;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的保證金從起拍價的20%提高至50%。草案還規定,已提交有效材料並繳納保證金且出席拍賣會的參與者,視為同意以不低於起拍價的價格出價,以遏制無真實購買需求者參與牟利。
針對“棄標”和牟利行為,草案新增處罰條款:個人競得住宅用地使用權後“棄標”的,將被禁止再次參與該類拍賣;競得者若違反拍賣法或相關法律導致拍賣結果被取消,將不予退還保證金,以保障損害賠償責任。此外,草案單設一章規範自願拍賣,允許資產所有者靈活約定程序、選擇拍賣形式,並允許拍賣執業機構與國內外同行合作。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認為,草案文件基本滿足法律要求,具備提交國會徵求意見的條件。委員會建議起草機構繼續核對呈文、說明與草案文本的一致性,補充實踐依據和影響評估,並重點釐清拍賣機構選擇、無有效報價時如何確定競得人、保證金及處理、在線拍賣、相鄰報價人認定、競價階梯及確定原則等條款。委員會還要求全面審查過渡條款,確保法律生效後同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