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時,政府提議將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的預繳定金比例提高至起始價的20%至50%。國會常務副主席杜文戰在討論中表示,這一區間幅度過大,需慎重考慮。他以一塊價值約15億越南盾的住宅用地為例指出,若按50%繳納定金,意味著參與者需一次性拿出約7.5億越南盾,這對真正有住房需求的家庭而言十分困難,往往需要從銀行取款或變賣其他資產。

杜文戰進一步指出,對於投機者而言,數億越南盾的定金並不構成障礙。他建議在住宅用地拍賣中,對本地有實際需求的居民與外地參與者設定不同的定金標準。國會代表謝氏燕也表達了類似擔憂,認為過高的定金雖能部分實現反棄標目標,但會降低拍賣的競爭程度,使有購房意願但缺乏大額現金的人無法參與。她建議不要僅靠提高定金來設置財務壁壘,而應結合資產價值、拍賣性質和風險程度制定具體標準。

同奈省代表黎女垂楊則建議將定金上限下調至起始價的30%。她認為,對於高價值地塊,參與者在整個拍賣過程中需佔用大量資金,這會削弱實際需求者的參與能力,影響土地資源的開發效率。她表示,30%的比例配合銀行信貸機制,既能吸引真正有需求者,也能提高拍賣的競爭性。

討論中,多位代表還指出拍賣市場存在串通壓價、抬價後棄標等亂象。杜文戰表示,同一地區或同類資產拍賣中,常有組織或個人頻繁中標、中標數量巨大,而真正有使用需求的人卻被排除在外,部分拍賣師還存在違法違規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謝氏燕也認為,此次修法既要堵塞漏洞、防範消極行為,也要確保拍賣公開、競爭、平等,並尊重參與者的決定權。

針對草案中“無人出價或所有出價均無效時,由拍賣師抽籤確定中標者,以起始價成交”的條款,謝氏燕表示該規定不盡合理。她指出,報名參拍、出席拍賣會和實際出價是三件不同的事,出席者可能基於現場情況、資產條件或自身財力決定不出價,這是參與者的正常權利。她建議規定只有作出有效出價行為才形成出價,若沒有任何有效出價,應認定拍賣不成功並按規定重新組織,而不應以抽籤替代出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