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繼續第二會期議程,就《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政府總理黎明興在分組討論中表示,修訂該法須與相關法律保持同步統一,尤其要與土地價格管理和房地產市場調控相銜接,並確保在現實中可執行。
黎明興說,政府已指示司法部研究並吸收國會常務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說明修法的必要性以及加強國家管理的目標。對於草案中部分內容擬提前生效的建議,政府已責成司法部牽頭,會同各部委準備細則文件,確保其與提前生效的內容同時施行;同時把指導性內容整合進一份文件,儘量減少配套文件數量,並制定對各部門、地方的培訓計劃。
黎明興提請國會代表繼續研究審議中仍有不同意見的問題,重點集中在四組內容:適用範圍與拍賣機構的選擇;參與、出價與保證金;在線拍賣與加價幅度;拍賣結果的撤銷與善意買受人保護。他表示,這些規定應與《土地法》《住房法》《房地產經營法》和《招標法》緊密銜接。
在土地領域,黎明興舉例說,《土地法》要求國家加強地價管理,組織拍賣須遵守程序手續,並與地價確定的規定相結合,其中包括地方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按地價框架和係數作出決定的責任。他表示,專業機構將發佈細則,但最重要的目標是管理和調控地價與房地產市場。
黎明興還表示,控制社會住房和租賃住房價格,是讓低收入勞動者能夠購買社會住房或長期租房的一貫主張。《土地法》規定有些情形必須拍賣或招標,而程序手續依《資產拍賣法》和《招標法》執行,因此須仔細審查,確保規定統一、同步且可行;若法律和指導文件不夠完整、具體、清晰,地方在執行中會遇到許多困難。
同一場分組討論還涉及《收養法》修訂草案,多數代表同意草案及時制度化關於加強兒童照料保護、特別是特殊境況兒童保護的主張,逐步從集中照料轉向家庭和社區環境照料,以兒童權利和最佳利益為核心。
代表許德越(諒山)提出,應區分養父母須服刑的刑期與程度,避免機械終止收養關係。他認為,養父母被判短期徒刑、家庭仍有經濟條件並由祖父母或親屬代為照料、且養父母與養子女感情深厚時,一律終止收養可能給孩子造成心理創傷,失去穩定的家庭環境,建議改為須服刑三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以致無法繼續履行照料撫養義務的情形,並由法院結合具體情況全面評估。
關於徵求兒童意見的年齡,許德越肯定草案將須徵得同意的年齡從滿9歲降至滿7歲,與《兒童法》和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相符,但認為7至12歲兒童心理尚不成熟、易受影響或恐懼,建議在法律中補充原則性規定:徵求滿7歲兒童意見須採用友好方式,符合其年齡心理生理特點,並有社會工作者或心理專家協助,確保兒童意見完全自願、不受強加或引導。
在收養人條件方面,許德越認為限制收養權應僅適用於處於緩刑考驗期的人,並建議補充規定,禁止因家庭暴力防治和侵害兒童行為被行政處理的人收養兒童。針對養父母患重病作為終止收養依據,他稱這一規定“機械”,患重病不等於完全喪失照料撫養能力,建議僅在重病實際導致養父母無力照料撫養時考慮該依據,並明確各類依據對應的請求權主體,避免法院受理時無所適從。
代表範秋青(海防)持相同觀點,建議刪除將患重病作為終止收養關係獨立依據的規定。她援引衛生部第50/2024/TT-BYT號通知所列38種重病指出,其中部分疾病仍可長期控制治療,如癌症、艾滋病、2型糖尿病、腎衰竭或器官移植後,患者仍可維持生活並履行家庭照料責任。她建議,僅在養父母實際無力照料撫養、適當支持措施無法保障安全照料、且法院認定終止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時才終止收養,不因養父母患病或殘疾而終止。
範秋青還建議區分臨時照料與認定兒童符合被收養條件,確保每例按各自法律依據處理;將健康指導、評估和支持擴大到所有被安排收養的兒童,而不限於社會福利機構中的兒童;規定衛生部負責指導評估所有被收養兒童的健康狀況和照料需求,包括生活在家庭中的兒童,並補充將兒童健康與發展需求同收養人承受能力進行對照的要求,在決定收養前向收養人提供兒童健康狀況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