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19日上午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國會常務副主席杜文戰在發言中表示,土地拍賣領域出現無實際用地需求者中標、真正需要用地者反而被排除在外的現象,部分拍賣師存在違反法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這些因素使拍賣結果失真。
杜文戰引述政府提交的草案說明稱,少數案件中仍存在串通壓價行為,且手段日益複雜。但他認為實際情況並非“少數”。他還指出,在同一地區或同類資產拍賣中,某些組織和個人頻繁中標,中標次數和資產規模均較大。他提出,此次修法應確保每場拍賣透明、客觀,兼顧國家與參與各方的利益。
草案擬將個人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的預繳定金比例定為起始價的20%至50%,現行第66.11/2026/NQ-CP號決議規定的區間為10%至50%。杜文戰認為這一區間幅度過大,需慎重考慮。他舉例說,父母想為子女在城郊或農村購買一塊約15億越南盾的住宅用地,若須預付50%即約7.5億越南盾,真正有需求者將面臨很大困難;而對投機者而言,數百萬乃至數十億越南盾的定金則較為容易籌措。他建議對本地有實際居住需求者與外地人適用不同的定金標準。
國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謝氏燕贊同採取有力措施防止“出高價後棄標”的行為,但要求審慎考慮20%至50%的定金比例。她解釋說,定金過高可能使真正有購房用地需求、具備財務能力但缺乏大額現金的人無法參與,防棄標目標雖部分實現,拍賣競爭程度卻會下降。她以起始價數十億越南盾的地塊為例指出,50%定金已是一筆鉅款,若普遍適用,參拍條件可能成為民眾的較高門檻。
謝氏燕建議政府進一步說明選擇20%下限的實踐依據,提供棄標行為集中於哪些資產類型、價格區間及比例的數據,並評估提高定金對參拍人數的影響。她認為不應僅靠提高定金來防棄標,還應依據資產價值、拍賣性質和風險程度制定具體標準,不宜讓資產所有者自行在20%至50%之間選擇而缺乏明確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