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就《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討論,多名河內代表集中提出土地拍賣中“高價競得後棄標”和投資者串通壓價兩類問題,要求修訂草案補上可操作的防控機制。
河內市南門坊黨委書記阮黃長提出,對起拍價或起拍總價較低的資產(如2億越南盾以下)應適用更簡化的標準或允許指定拍賣機構。他舉例說,機關、坊、鄉處理桌椅、舊電腦等價值數千萬盾的零散損壞公物時,須在國家資產拍賣門戶公開選擇拍賣機構並評分,公告和手續成本有時與回收資產價值相當。他同時要求法律設下約束:明確整場拍賣的總價上限、將選定的拍賣機構身份公開到門戶網站,並規定嚴厲制裁,禁止故意拆分公物以套用簡化指定程序。
河內市勞動聯合會主席阮文勝強調,須有足夠有力的機制終止高價出價後棄標的現象,尤其是土地使用權拍賣。他稱河內曾出現此類問題:2024年清威縣組織68塊土地拍賣,有地塊中標價超過每平方米1億越南盾,但到期僅13塊完成財務義務;山維縣則出現每平方米出價300億越南盾後棄標的情況,導致拍賣活動中斷。他認為這類行為不只是違反付款義務,還會形成虛假價格水平,影響周邊房地產價格、增加土地管理難度並拖慢財政收入。
對草案將土地拍賣保證金從起拍價的10%至50%提高,阮文勝認為有必要但須靈活,因為拍賣過程中價格隨市場升降,固定比例可能給拍賣工作帶來困難。他還提出應防止串通壓價和缺乏實質競爭的拍賣,並稱現實中存在一些投資者群體聯合使用多個個人或法人參與拍賣、約定不競爭、威脅其他參與者或干預資產信息公開以低價購入資產的情況。他建議補充對存在所有權、控制關係或同一受益主體的參拍人進行管控的機制,規定發現串通跡象時向有權機關移送信息的責任,並要求從選擇拍賣機構、確定起拍價、接收材料到中標結果的全過程以可獨立追溯和檢查的電子數據記錄。
代表阮玉越表示,最關鍵的要求是送拍資產真正存在競爭、能確定符合市場的價值,同時限制組織過程中的消極現象。他贊同防範高價出價後棄標的意見,並指出實踐中還有“圍標、尤其是圍土地拍賣”這一危險問題:利益群體施壓阻止有真實需求者參與,安排自己人以受控價格出價,造成國家資源流失,法律須在拍賣前階段就予以發現和處理。
阮玉越同樣贊同草案提高保證金以遏制投機和棄標,但擔心保證金過高會產生反向效果:有真實需求的民眾難以參與,財力雄厚的群體反而更具優勢;若實質參拍人數減少,競爭程度也會下降,甚至可能為能夠操控拍賣的群體提供便利。他建議法律明確規定選擇具體保證金數額的標準,確保與資產性質和價值相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