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在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時,要求釐清旅遊區、遺產區經營權拍賣的法律依據、收費權限與保護責任。寧平省國會代表裴文孟提出,拍賣成交價不應成為隨意提高遊客門票費用的依據,資源開發須與遺產和景觀保護、社區利益相結合。

裴文孟指出,現行法律已為公共資產開發提供部分依據:《公共資產管理與使用法》規定了基礎設施使用權收費權轉讓、經營權出租及與升級擴建投資掛鉤的有期限經營權轉讓;《旅遊法》規定旅遊景點收費須依法進行;《文化遺產法》允許將遺產用於經營、服務和旅遊,但須遵守一定要求和限制。他認為問題在於必須明確適用範圍、適用條件,並確保各法之間的同步,不能僅憑基礎設施開發的通用規定,就推斷所有旅遊區、遺產區都可整體移交經營權或收費權。

他提到,一個旅遊區可能同時包含遺蹟、自然景觀、土地、供參觀使用的公共資產以及分屬不同主體的服務設施,每類資產有各自的法律制度。因此在組織拍賣前,須具體確定哪些資產、哪些權利可以移交,由哪一機關有權決定,開發範圍和期限如何限定。他建議審查草案第3條、第5條,明確與專門法律的銜接,避免地方自行認定或從尚不完整的規定中擴大解釋權限。他強調,中標者並不當然擁有建設、改變功能、干預遺蹟景觀的權利,也不能取代國家對遺產的管理責任。

在收費問題上,裴文孟要求區分服務設施出租、基礎設施經營權出租、收費權轉讓,以及委託企業代售門票、代收費用等不同安排。企業受委託售票收費時,須明確其只是提供收款服務並獲取服務費用,還是在法律允許機制下在一定期限內獲得收費權轉讓;組織收費的權利不等於自行決定收費標準的權利,也不意味著當然享有全部收入。他還提出,應把依法收取的門票費與運輸、講解、體驗等服務價格分開,多項費用合併為一張票並不改變各筆收入的法律性質。

裴文孟主張,拍賣成交價是權利受讓方按方案和合同承擔的資金義務,不是隨意提高遊客費用的依據。他建議拍賣文件公開開發範圍、允許功能、期限、遊客量限制、環保要求、維護義務和資產交接條件,這些條件須有法律依據、經有權機關批准並平等適用,避免附加隨意要求限制競爭。他還要求明確起拍價和長期經營權資金義務的確定方式,認為經營權價值取決於期限、可享有收入、運營成本、維護義務和保護限制,定價須有充分數據,避免公共資產流失,或形成財務壓力促使受讓方過度開發。

此外,他要求具體規定檢查監督責任、電子票機制、收入核對、資產保護義務、違規處理、合同終止及經營期滿交接,並在合同中預設有權機關調整收費標準、改變減免政策或為保護遺產和安全限制參觀時的處理方式,相關原則須事先公開,避免拍賣後隨意協商改變原有利益和競爭條件。他還提出區分資產經營權拍賣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機制下的投資者選擇,選擇方式須依據交易性質、資產類型和適用法律,不能僅因存在投資義務就斷定須轉為招標或公私合作;對正在履行的合同,應有適當過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