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近日就三項法律修訂草案展開審議,包括《資產拍賣法(修訂)》《律師法(修訂)》和《收養法(修訂)》。司法部部長受政府總理委託向國會呈交三項草案的呈文,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分別作審查報告。隨後,老街省國會代表團與永隆省國會代表團在第15組進行討論,由老街省委副書記、國會代表團團長楊氏蓉主持。

老街省國會代表基本贊同修訂補充相關法律規定的必要性,並提出多項意見,意在解決實踐中的障礙、提高國家管理效力,並保護組織與個人的合法權益。討論圍繞律師執業範圍、律師職業獨立性、律師選拔委員會組成、資產拍賣信息公開以及收養兒童權益保障等具體條款展開。

在《律師法(修訂)》方面,代表宋阿令建議研究將公職律師納入法律調整範圍,或增設開放性條款,為今後推行公職律師制度提供法律依據。他還提出在第4條中補充保障律師職業獨立性的規定,確保律師執業過程中不受任何個人、機關或組織的非法干預,並建議律師選拔委員會增加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代表,同時研究將最高人民法院代表提升為委員會副主席。

代表莊阿陽就《律師法(修訂)》提出,應明確對國外律師培訓文憑和證件的法律條件,須經越南有權機關認可,以控制准入質量。他贊同草案中四種法律服務提供形式,但指出數字化轉型需有適當路線圖,避免技術條件有限的民眾在使用法律服務時遇到困難,並建議補充保障使用者選擇服務方式權利的規定,為數字技術條件不足的民眾、特別是困難地區、邊境和海島居民提供支持。

在《資產拍賣法(修訂)》方面,代表何德明強調拍賣活動直接影響多方合法權益,並與反腐敗、反浪費、反消極工作密切相關,修訂應繼續提升專業性、公開性和透明度。他建議釐清《資產拍賣法》與專門法律之間的調整範圍,明確法律間規定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要求所有拍賣結果,包括傳統拍賣和在線拍賣,同步更新至國家資產拍賣門戶網站,並明確拍賣組織與拍賣委員會更新數據的責任。

關於第56條違規處理,何德明建議研究補充確定具體禁止期限的標準,綜合考慮未支付拍賣款項的違規程度、比例和金額、遲延履行期限、違規原因及相關情節,確保處罰有依據、透明、統一併與違規性質程度相稱。

在《收養法(修訂)》方面,代表莊阿陽關注少數民族兒童權益保護,主張尊重兒童出身、語言、風俗習慣和文化認同。他建議在第4條中明確確定兒童最佳利益時尊重民族出身、語言、文化及家庭社區聯繫的要求,補充確保自願、平等、不因性別、民族、宗教、語言或出身而歧視的規定;在第5條中具體規定利用收養不當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行為,防止借民族政策牟利。

莊阿陽還建議在第7條中重視完整保存養子女親生父母、民族、籍貫等信息,便於其依法瞭解自身出身;在第21條中補充確保以適合少數民族語言的方式徵求意見,並提供必要協助,使親生父母、監護人和兒童理解送養與收養的法律後果;在第25條中要求獲准在越南活動的境外收養組織瞭解越南各民族風俗習慣和文化認同。

代表施氏梅英建議,將同意送養兒童的社會救助機構列入收養交接後三年內定期接收兒童成長情況報告的機構名單。她認為,社會救助機構直接管理、照料和撫養兒童,瞭解兒童初期健康狀況,接收報告有助於跟蹤兒童融入新家庭的過程,及時與地方政府和專業機構協調處理出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