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10月19日上午聽取了三項司法領域法律修訂草案的報告,隨後進行分組討論。這三項草案分別是《資產拍賣法(修訂)》《律師法(修訂)》和《收養法(修訂)》。來自河靜省、海防市和諒山省的國會代表參加了第三組的討論,政府總理黎明興(海防市國會代表)和河靜省委書記、省國會代表團團長阮維林出席。
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時,代表們認為修訂十分必要,旨在及時完善制度、克服實踐中的不足,並推動分級分權、行政手續改革和數字化轉型。河靜省國會代表團專職副團長陳廷嘉建議補充規定,禁止非法干預、攻擊、中斷或篡改在線拍賣系統和全國資產拍賣門戶網站的數據,並明確土地使用權拍賣的適用範圍。他還建議,在無人出價或出價無效時,不應規定以抽籤方式確定中標人,而應認定為拍賣不成功;為防止串通,可研究規定參與但不出價者不得收回保證金。
對於《律師法(修訂)》,代表們建議繼續完善律師選拔考試和管理規定,明確律師選拔委員會的資金和人力,確保國家律師考試客觀、透明,並釐清考試者的投訴權利。有代表提出研究律師對越南律師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投訴處理決定的申訴機制,避免法律空白,同時明確省級人民委員會對地方律師和律師執業的國家管理責任。河靜省代表阮河美建議,對長期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III級法律援助人員減免律師執業實習期,並補充律師紀律處分的時效、投訴期限和程序規定。
在《收養法(修訂)》的討論中,代表們強調應確保兒童的最大利益,建議完善檔案保存、被收養人獲取來源信息的條件和程序,並明確公安、司法等部門在兒童身份核查中的協調機制,做到嚴密準確但不延長兒童等待時間。代表們還建議審查終止收養的規定和法律後果,考慮養父母均患重病、無法照顧未成年養子女時終止收養的情形,並與《兒童法》保持一致。陳廷嘉以地方實踐為例,建議補充對無法確定生父母、正由個人直接撫養但缺少遺棄記錄或交接文件的兒童進行來源核查、法律地位認定和收養解決的程序,以保障其出生登記、國籍等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