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人民檢察院已對黎氏海英(1979年生)提起公訴,指控其犯有“詐騙侵佔財產”罪,適用《刑法》第174條第4款a項。海英是位於河內玉慶街的私營Sao Việt影視公司經理。起訴書認定,2021年因新冠疫情導致經營困難、負債較多,海英通過社會關係結識受害人後產生侵佔錢財的意圖。
起訴書稱,2021年海英結識了黃氏O(1984年生,海防人)和武氏紅X(1982年生,河內人),並自稱在越南電視臺工作。O和X當時合夥在河內國威縣購買了一塊土地但未辦下土地證,兩人委託海英代辦以兩人共有名義的土地使用權證。2021年6月10日,海英要求O先墊付2000萬越南盾用於辦理手續。
收到錢和材料後,海英又謊稱自己與河內市一名副主席關係密切,承諾能幫O辦下土地證,並要求追加6億越南盾。O相信後共向海英轉賬超過16億越南盾用於“跑”土地證。海英將這筆錢用於個人消費,至今僅歸還2億越南盾。
另一起指控涉及阮氏祝P(1982年生,海防人)。2024年5月,P因涉及富壽省公安廳調查的“非法買賣發票”案被傳喚,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找海英幫忙“跑案”。海英同意幫忙,要求先轉3000萬越南盾並送一瓶酒作禮物。同月,海英又要求P支付20億越南盾“跑案”費,P因錢不夠拒絕後,海英將價格降至15億越南盾。
2024年6月,P向海英交付了15億越南盾,但隨後仍收到富壽省公安廳的傳喚。海英稱正在聯繫公安部門多位領導。P見海英幫不上忙,要求其書面確認已收到15億越南盾並承諾若辦不成則全額退還,海英同意並簽署了承諾書。起訴書稱,P後來仍被富壽省公安廳以“非法買賣發票”罪立案並採取禁止離開居住地的強制措施,海英則躲避不見、不還錢。2024年10月,P向公安機關報案。
調查期間,海英已繳納2.7億越南盾以彌補後果、退還P的部分錢款。起訴書稱,截至目前海英仍侵佔P超過12億越南盾。案件已由河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尚未進入開庭審理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