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20日下午分組討論《貿易法》《競爭法》《外貿管理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會上,多名代表把焦點放在消費者投訴由哪一級機構受理的問題上,認為草案新增的“地方”表述仍不足以讓消費者知道該把材料交給誰。

廣治省代表阮慶武指出,草案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國家管理機關”後加上“地方”二字,但現行規定下“地方機關”既包括省級也包括鄉級人民委員會,而2025年第146號議定把受理任務交給省級。他引述《地方政權組織法》關於分權須在法律中明確主體、內容和權限範圍的要求,認為草案沒有寫清受理主體,消費者可能找到鄉級卻無人承接。

阮慶武還提到,草案只規定轉交請求和通知結果,未規定企業仍拒絕協商時的下一步處理。他引述數據稱,2025年企業不進行協商是最常見的違法行為,佔案件總數的26.9%。他建議補充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受理並協助消費者與在同一鄉級行政單位設有總部、分支機構或經營點的經營者協商;涉及兩個以上鄉級單位或經營者在外省的,由消費者居住地省級人民委員會受理。

他進一步建議,經營者未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協商的,已轉交請求的機關或組織在收到消費者反映後,應以書面形式指導消費者選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並依職權處理或建議有權機關處理違法行為;不屬於受理範圍的請求,收到方應指導消費者轉交有權機關。

河內市代表楊明映建議起草機關研究補充國家預算機制,在困難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山區鄉級設立“消費者保護社區諮詢組”,並明確鄉級與省級之間的線上協調機制,避免推諉責任。

在分組討論前,工貿部長黎孟雄就草案作了呈文說明,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作了審查報告。該委員會也要求釐清省級與鄉級的權限、主要受理機關、卷宗轉交機制、避免重複處理的原則,以及數字平臺爭議的管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