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頒佈第227-QĐ/TW號規定,對政治系統內集體和個人的檢查、評價與分類作出新規範。該規定由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常務書記陳錦繡代表政治局簽署,日期為2026年10月19日,共20條,適用於從中央到基層的各級黨委、黨組織、領導管理集體、機關單位以及全體黨員。規定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2025年8月30日第366-QĐ/TW號規定。
根據規定,評價工作須結合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並特別重視產出質量、任務執行效率等定量標準,與所負職責掛鉤。政治局要求落實“六個明確”,即明確人、明確事、明確時間、明確責任、明確產品、明確權限,以及“一事一主責”原則。評價結果將作為幹部、公務員、職員和勞動者分類的基礎,進而用於黨員質量評價,並作為幹部安排、使用和享受待遇政策的重要依據。
新規強化了負責人責任與評級約束。若集體未完成全部5項基本指標或所有重點核心目標(經有權機關確認的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則該集體負責人被評定為“未完成任務”,其副手和領導集體成員不得評為“出色完成任務”。負責人若提出高於有權決定且不符合條件的評級建議,須對建議負責,視情節受到提醒、批評、降級或紀律處分。副手按分管領域承擔直接責任,並對集體共同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規定建立了季度與年度評價的聯動機制。個人年內任一季度被評為“未完成任務”,則不得被提議為全年“出色完成任務”。因主觀原因在一個季度內“未完成任務”並直接影響集體重點核心目標,或表現出迴避、推諉、怕擔責、能力不匹配的幹部,主管部門須及時核定原因、責任程度和補救能力,考慮調整工作或任務。連續兩個季度“未完成任務”的幹部,主管部門須立即決定安排適合其能力或更低職位的工作。
評價結果須接受事後檢查,可在計劃內、突擊進行,或在出現違規跡象、收到組織、幹部、黨員和民眾反映、投訴建議及異常情況時開展。關於過渡安排,2026年的檢查評價工作繼續按第366-QĐ/TW號規定執行,但黨組織部分須根據2026年7月26日第208-QĐ/TW號規定及中央組織部指導進行調整。此前已按舊規完成並獲批的評價結果繼續有效,無需重新執行,除非有權機關結論要求複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