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2日上午舉行分組討論,審議《土地法(修訂)草案》。來自同奈、廣治、奠邊等省的代表團多數贊同草案以民眾為中心、疏通土地資源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方向,同時就具體條款提出修改意見。

廣治省代表阮玉河指出,草案第9條將農業用地歸併為耕作地、林地和其他農業用地三類,導致農村住宅旁長期使用的園地(現登記為多年生作物用地)被歸入“其他作物用地”或“其他農業用地”,未與咖啡、橡膠等多年生作物用地區分。他認為,若適用同一制度,民眾在使用期限、補償價值和繼承權方面將受損。他建議補充相關概念定義,並對同宅或毗鄰住宅的園地給予長期穩定使用、便利繼承與轉用、按實際價值補償等特殊規定。

同奈省代表黎女垂楊建議,對商業服務、倉儲物流等不由國家預算出資補償的項目,不應強制適用拍賣,而應按國家頒佈的能力標準選擇投資者,標準包括財務、經驗、技術和進度承諾,多家合格時按公佈標準評分。她還建議用稅收工具處理荒地,但須區分投資者責任導致的延遲與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

奠邊省代表謝氏燕強調,安置質量應以生計為核心標準,不能只看住房面積,還需評估交通、水電、教育、醫療及收入恢復情況。她建議關注職業培訓與就業機會,投資者應承擔優先聘用當地被徵地民眾的相應責任,安置區規劃也須考慮民眾經商與生計條件。

廣治省代表阮慶武指出,多地補償價不足市價一半,若再由各省自定補償比例且無下限,可能進一步壓低補償並引發新的訴訟。他建議規定最低100%的補償比例,並由省人民議會而非省人民委員會決定。他還建議完善無證土地發證條件,並保護依規履職的幹部。

討論中,代表們還就國防安全用地規劃、限制進入土地區域的外資項目須徵詢國防部與公安部意見等提出建議。草案將現行16章260條縮減為13章112條,但部分代表認為仍需更清晰、易操作,避免因簡化產生隨意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