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草案擬允許18歲以下人士在監護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登記在死後捐獻組織、器官或遺體;相關操作須在依法完成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判定等專業程序後進行。這一涉及未成年人的條款在討論中引發社會關注。
河內醫科大學醫院院長、國會代表阮麟孝表示,臨床上不少終末期心衰、腎衰兒童等不到合適器官,部分原因正是現行規定不允許18歲以下人士登記身後捐獻;而成人器官移植給幼兒又受器官尺寸和血管差異限制。他支持草案擴大供體來源的目標,但強調須區分身後捐獻與活體捐獻兩類情形,二者風險和保障要求不同。
草案對活體捐獻設定了更嚴格的條件:15至18歲未成年人在沒有合適成年供體時,可向家庭成員捐獻骨髓等可再生組織;15歲以下者僅在同等條件下可向父母、親生兄弟姐妹捐獻,且須保障健康、接受獨立諮詢並取得本人和監護人同意。草案明確禁止從18歲以下活體身上摘取腎臟、部分肝臟等不可再生器官。阮麟孝建議,對15至18歲組別應考慮把受捐對象收窄至親生父母和親生兄弟姐妹,諮詢人員須真正獨立、與移植手術團隊無關。
圍繞撤銷登記的權利,安江省國會代表黃金明心指出,草案第11條第4款規定未成年人登記、變更或撤銷捐獻均須監護人書面同意,但登記與不再繼續捐獻應加以區分。她認為,若撤銷也完全取決於他人同意,保護機制可能反而成為未成年人自主決定的障礙,建議允許未成年人自行撤銷登記,並規定與年齡和認知能力相適應的接收、核實方式。
河內市國會代表陳氏二河則關注制度落地。她建議明確國家器官協調中心的法律地位、職能、權限和問責責任,使其在緊急情況下有足夠工具要求醫療機構配合,並接受獨立監督;每項分配決定都應有數據、協調編碼和留痕可供核查。她還提出,腦死亡和循環死亡的判定須由獨立專業委員會完成,判定死亡者不得參與該捐獻者的動員或摘取、移植團隊,以避免利益衝突。
在分配與費用方面,黃金明心建議補充公開優先標準、留存數據變更痕跡、說明跳過等待者的理由,並建立核查與申訴處理機制;她還提出研究為捐獻者及家庭提供醫保費用、子女學費等實際支持,同時明確資金來源和支付監管。陳氏二河則主張法律應規定基於緊急程度、醫學匹配、移植後預期效果、等待時間及不得因經濟條件、民族、信仰、性別或居住地歧視的分配標準框架,並釐清從維持供體生命到術後護理各環節的費用承擔,但不得使支持政策變成買賣器官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