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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其中允許18歲以下人士在監護人書面同意下登記身後捐獻組織、器官乃至遺體的條款,成為討論焦點。 草案同時規定,活體捐獻方面,15至18歲未成年人可在無合適成年供體時向家庭成員捐獻骨髓等可再生組織,15歲以下者僅在同等條件下可向父母、親生兄弟姐妹捐獻;法律明確禁止從18歲以下活體身上摘取腎臟、部分肝臟等不可再生器官。 多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支持擴大供體來源的人道目標,但要求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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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編輯部整理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草案擬允許18歲以下人士在監護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登記在死後捐獻組織、器官或遺體;相關操作須在依法完成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判定等專業程序後進行。這一涉及未成年人的條款在討論中引發社會關注。
河內醫科大學醫院院長、國會代表阮麟孝表示,臨床上不少終末期心衰、腎衰兒童等不到合適器官,部分原因正是現行規定不允許18歲以下人士登記身後捐獻;而成人器官移植給幼兒又受器官尺寸和血管差異限制。他支持草案擴大供體來源的目標,但強調須區分身後捐獻與活體捐獻兩類情形,二者風險和保障要求不同。
草案對活體捐獻設定了更嚴格的條件:15至18歲未成年人在沒有合適成年供體時,可向家庭成員捐獻骨髓等可再生組織;15歲以下者僅在同等條件下可向父母、親生兄弟姐妹捐獻,且須保障健康、接受獨立諮詢並取得本人和監護人同意。草案明確禁止從18歲以下活體身上摘取腎臟、部分肝臟等不可再生器官。阮麟孝建議,對15至18歲組別應考慮把受捐對象收窄至親生父母和親生兄弟姐妹,諮詢人員須真正獨立、與移植手術團隊無關。
圍繞撤銷登記的權利,安江省國會代表黃金明心指出,草案第11條第4款規定未成年人登記、變更或撤銷捐獻均須監護人書面同意,但登記與不再繼續捐獻應加以區分。她認為,若撤銷也完全取決於他人同意,保護機制可能反而成為未成年人自主決定的障礙,建議允許未成年人自行撤銷登記,並規定與年齡和認知能力相適應的接收、核實方式。
河內市國會代表陳氏二河則關注制度落地。她建議明確國家器官協調中心的法律地位、職能、權限和問責責任,使其在緊急情況下有足夠工具要求醫療機構配合,並接受獨立監督;每項分配決定都應有數據、協調編碼和留痕可供核查。她還提出,腦死亡和循環死亡的判定須由獨立專業委員會完成,判定死亡者不得參與該捐獻者的動員或摘取、移植團隊,以避免利益衝突。
在分配與費用方面,黃金明心建議補充公開優先標準、留存數據變更痕跡、說明跳過等待者的理由,並建立核查與申訴處理機制;她還提出研究為捐獻者及家庭提供醫保費用、子女學費等實際支持,同時明確資金來源和支付監管。陳氏二河則主張法律應規定基於緊急程度、醫學匹配、移植後預期效果、等待時間及不得因經濟條件、民族、信仰、性別或居住地歧視的分配標準框架,並釐清從維持供體生命到術後護理各環節的費用承擔,但不得使支持政策變成買賣器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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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3

越南國會審議器官移植法修訂草案,擬允許未成年人登記捐獻組織器官
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其中允許18歲以下人士在監護人書面同意下登記身後捐獻組織、器官乃至遺體的條款,成為討論焦點。 草案同時規定,活體捐獻方面,15至18歲未成年人可在無合適成年供體時向家庭成員捐獻骨髓等可再生組織,15歲以下者僅在同等條件下可向父母、親生兄弟姐妹捐獻;法律明確禁止從18歲以下活體身上摘取腎臟、部分…

越南國會審議器官移植法修訂草案,擬允許未成年人登記身後捐獻
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獲取與移植及遺體捐獻、獲取法》修訂草案,其中允許未滿18歲者在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下登記身後捐獻組織、器官及遺體的條款引發討論。河內醫科大學醫院院長阮麟孝副教授表示,臨床上不少終末期心衰、腎衰兒童因現行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登記身後捐獻而未能等到合適器官。 草案將捐獻分為身後捐獻與活體捐獻兩類。身後捐獻方面,現行法律僅允許年滿1…
參考來源2家媒體 · 2篇媒體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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