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草案擬擴大捐獻者範圍,允許未滿18歲者在嚴格條件下捐獻再生組織。相關提議近期引發社會輿論和許多家長的擔憂,焦點集中在兒童安全與器官買賣風險上。
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權在生前或死後捐獻自己的組織、器官及遺體。原衛生部法制司司長、越南醫學會社會諮詢與鑑定委員會主任阮輝光博士表示,這一規定實際上限制了來自未滿18歲腦死亡、心臟死亡捐獻者的來源,而需要組織、器官移植救命的患病兒童需求很高,造成很大浪費。
阮輝光介紹,草案擬允許兩類情形:未滿18歲者生前捐獻可再生組織,以及在腦死亡或心臟死亡後捐獻組織、器官。他強調,草案對兒童設定了極為嚴格的條件,只允許生前捐獻可再生組織,不允許捐獻不可再生組織和身體器官。
按阮輝光的解釋,可再生組織包括造血幹細胞、皮膚組織、血液及其成分、間充質幹細胞(脂肪組織、臍帶、胎盤)等,是根治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地中海貧血等重症的方法。不可再生組織如神經細胞、角膜、關節軟骨、牙釉質,以及腎、心、肝、肺等器官,均不在生前捐獻範圍內。
阮輝光援引歐洲委員會《奧維耶多公約》指出,在特殊情況下,未滿18歲者可生前捐獻可再生組織,用於治療父母或親兄弟姐妹。他認為越南可參考這一國際經驗,並主張廣泛向父母、監護人和兒童宣傳草案內容,以正確理解其法律與醫學本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