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3日分組討論《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要求明確緊急狀態下適用徵購、徵用的條件,並確保對間接受影響者的公平。國會副主席阮氏清在第九組討論中表示,基本贊同全面修訂該法,認為這部法律平時少用,但一旦適用往往處於緊急時刻,涉及人身、財產和關鍵服務。

阮氏清援引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指出,徵購、徵用只能在確屬必要且符合憲法規定理由的情形下實施,並須按市場價格補償。她要求釐清該法與各專門法在第四條上的界限:專門法可規定特定情形和權限,但通知、交接、定價、支付、補償、返還、投訴和起訴等權利須有統一最低標準;直接限制財產權的內容應由法律規定,政府法令只能指導組織實施。

她還提出應保障間接受影響者的公平:被徵用的資產可能是醫療機構、電力工程、信息基礎設施或服務多人的交通工具,若用於處置緊急情況卻中斷了社區的關鍵服務,只是把風險從一處轉移到另一處。

海防市國會代表武文進表示,該法施行近20年,國家並非總需動用徵購、徵用,但在臺風洪澇、新冠疫情等最艱難時刻意義特殊。他提到疫情期間數百所學校被徵用為隔離區和方艙醫院,學生返校時有的校舍尚未交還、仍需修繕和消毒,建議評估政策對教育、醫療、文化、體育和社會救助等在用資產的影響,並研究規定決定徵用時須考慮替代資產、實際必要範圍和時長,以及維持服務供應的方案。

清化省代表潘氏垂玲贊同草案第二十二條把電信基礎設施、信息基礎設施、數字基礎設施、數字資產和電力工程納入徵用範圍,認為這些資產價值大、緊急時確有可能需要。但她提出,國內外投資者會追問其系統和數據是否可能隨時被國家取用,法律應以原則直接回答,而非留待法令日後解釋。

潘氏垂玲指出,草案中的徵用是國家臨時使用後歸還,但並非所有數字資產都能原樣歸還:救護車用後仍是那輛車,而被交易、複製的加密資產和數據則無法恢復原狀,因此只應把可返還或可恢復所有者控制權的數字資產列入徵用範圍。她建議區分被徵用的資產與基礎設施、其中承載或流經的數據、以及附隨的知識產權、源代碼和技術與商業秘密三個層次,並明確徵用資產是否附帶超出運行必要範圍的數據和技術權利。

對於科研、技術開發和創新所用的設備、實驗室和樣本,潘氏垂玲建議列入最後優先徵用順序,僅在無其他資產可滿足需要時徵用,並主張條件、限制和保障應寫入法律,法令只規定執行程序。草案同時補充數字資產、數字基礎設施為可徵用對象,並縮短徵購款的支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