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10月23日下午在小組討論中,就《企業所得稅法》、《非農業用地使用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提出意見,焦點之一是向學校、醫院提供餐食的企業免稅政策。多名代表認為,免稅範圍、條件以及如何確保優惠真正惠及學生和患者,需要進一步明確。

海防市國會代表範秋青表示,草案應明確享受免稅的企業類型和收入範圍。她指出,企業可能同時向學校、醫院提供餐食,又經營食堂、銷售食品飲料及配套服務,因此需界定教師、員工、來訪客人餐食及相關服務是否屬於免稅範圍。她還建議根據活動實質而非合同名稱確定免稅收入,確保稅務機關統一理解,減少企業合規風險。

對於非營利性私立教育機構,範秋青建議明確認定條件和免稅收入範圍。她指出,教育機構除教學活動外,還可能從資產租賃、金融投資或其他服務獲得收入,應避免對非教育目標活動給予優惠。若機構改變模式或違規分配利潤,草案需明確終止優惠的時間點及處理已不當免稅稅款的方式;若僅部分收入不符合條件,處理應限於該部分收入。

同團代表阮氏越娥贊同支持學校、醫院餐食的目標,認為這直接關係民眾健康、學習條件和治療。但她質疑,免稅部分將通過何種機制轉化為餐費下降、營養改善或食品安全提升。她指出,若合同價格不變,免稅可能增加供應商利潤而非降低使用者成本;對於沒有應稅收入的企業,支持效果也有限。因此,供應商優惠規模未必充分反映對民眾的實際支持程度。

阮氏越娥建議政府補充政策效果評估,特別是與直接補貼餐食方案比較,明確在相同預算下哪種方式覆蓋更多人、更精準且更易核查結果。若繼續實行免稅,應明確餐食使用對象、合同範圍、免稅收入分離,並將優惠與價格、質量透明度掛鉤,設定重新評估效果的時點。她還強調,免稅不能替代食品安全監管,原料來源、加工流程、儲存、溯源和監測仍須按專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