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電子報近日刊出主管部門答覆,明確國家出租土地、承租方一次性繳納全期租金時,土地租金的計價依據。答覆援引《土地法》第160條第1款b項,將“國家出租土地並一次性收取全期租金”列為適用具體地價的情形,但通過土地使用權拍賣取得的情形除外。

這一口徑與國會第254/2025/QH15號決議及政府第49/2026/NĐ-CP號法令相銜接。決議第7條第1款規定,土地價格表是計算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的依據之一;但該條同時規定,無法適用土地價格表的情形應按《土地法》確定具體地價。第49/2026/NĐ-CP號法令第5條第3款則明確,按《土地法》及第254號決議確定具體地價的場合,依照《土地法》和第71/2024/NĐ-CP號法令(已經第151/2025/NĐ-CP號、第226/2025/NĐ-CP號法令修訂補充)執行。

對於第254號決議2026年1月1日生效前已進入具體地價適用程序、但主管機關尚未發佈具體地價決定的個案,決議第7條第4款給出過渡安排:省級人民委員會可決定按該決議規定確定地價,或繼續按《土地法》確定具體地價。若選擇按決議計價,則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的計算時點,為主管機關備齊按決議計算所需全部依據之時。

提出詢問的是一名來自多樂省的居民,其關注點在於第254號決議生效後新發生的一次性繳納全期租金情形,究竟按具體地價還是按土地價格表乘以地價調整係數計價。主管部門在答覆中未就個案給出單一結論,而是說明上述法律框架,並建議當事人聯繫其土地所在地的國有土地管理職能機關,按法律規定獲得具體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