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10月24日上午向國會提交《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其中新增低排放區規定,並擬優先管控高排放車輛和使用化石燃料的車輛,汽油車、柴油車均屬後者。草案由司法部長黃清松代表政府陳述。
草案將低排放區界定為以減少交通排放為主要目標而設立的區域,目的是改善空氣質量、保護公眾健康。第65條擬補充設立和管理原則:實施須符合空氣質量、公眾健康、城市規劃和交通組織要求,並須考慮公共交通系統的承載能力。
管控措施須按適當路線圖推進,確保可行、公開、透明,同時限制對生產經營、服務和民眾生活的負面影響。草案要求低排放區的設立與管理同公共交通發展、低排放交通基礎設施投資、清潔能源使用及車輛轉換支持政策相結合,並授權政府制定低排放區設立標準及區內排放管理措施。
目前草案尚未確定實施時間、地域範圍,也未明確對各類車輛的具體限制措施;對化石燃料車輛和汙染車輛的轉換支持政策,同樣未列明支持額度和適用對象。
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審查時表示贊同修法必要性,認為此舉有助於滿足綠色經濟、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發展要求。該委員會同時建議繼續梳理有關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對轄區環境汙染問題責任的規定,避免責任範圍過寬,並確保公平和實質性的責任個人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