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主席陳青敏10月23日上午在國會小組討論中表示,第206/2025/QH15號特別機制決議實施一年多來,國會已通過26項決議,處理了786條反映和建議中的550條。其中5項削減經營條件與手續的決議每年可節省約2.3萬億越南盾。但他同時指出,該機制在執行中仍存在堵點。
陳青敏說,26項決議要求修訂317份法律文件,目前僅處理112份。國會及其常委會權限內的文件處理了79份中的36份,政府及總理權限內仍積壓152份中的109份。他提到,報告正文寫317份文件,附件卻列出424份,且8項正在提交的立法草案被計為已處理,數據不準確將難以管理進度和追究責任。
對於將特別機制下頒佈的文件效力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的建議,陳青敏表示同意,以避免出現法律空白。但他要求決議必須寫明僅延長一次、不得有第二次,並附上每項被延長決議的清單,已轉化為法律的決議則終止。修訂文件最遲須於2028年1月1日生效,政府須定期向國會常委會報告進度,進展緩慢的部門負責人須作出說明。他強調,延長是為了完成,而不是為了拖延。
陳青敏以第6613號決議為例,該決議關於食品產品登記公佈,頒佈不到3個月就因合規成本和過渡規定不可行而暫停。他還提到,企業和窗口人員尚未熟悉舊流程又須學習新流程,部分手續在文件上已取消但未更新至國家數據庫,民眾尚未實際受益。他認為,改革不能只求快,還必須可行、簡單、易懂易做,衡量標準應是民眾和企業實際節省的時間與費用以及滿意度。
在談及立法授權機制時,陳青敏強調,將授權立法法律化必須非常慎重,因為這涉及國家權力組織原則。他說,特別機制是“安全閥”,不能成為常規路徑;例外若變成慣例,立法紀律將被侵蝕,法律穩定性將受損。他提到,政治局第09號結論僅要求研究,尚未要求立即法律化;如確有必要,應由政府提議、國會常委會決定,僅在國會無法開會的緊急情況下適用,須有期限,並排除人權、公民權利、犯罪、稅收等領域,且須提交最近一次國會會議批准或廢止。
陳青敏還就《法律規範性文件法》草案提出意見,認為不能為政府頒佈修改法律的議定書開口子,更不能讓政府自行規定相關程序。他贊成自2027年3月1日起實行“一個主體一種形式”的原則,但反對機械地將決議內容拼入法律。他提醒,草案將政策評估、總結報告和影響評估變為可選內容,不符合第66號中央決議要求的嚴謹與實質,精簡手續不等於精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