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全體會議10月24日聽取《知識產權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草案擬修改222條中的25條,並設3條分別規定修訂內容、組織實施和過渡條款。政府方面由科學技術部部長武海光受總理委託作呈文,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範志孝作審查報告。
政府提出,此次修法旨在落實關於削減行政手續和經營條件、精簡機構以及發展科學技術與創新創造的相關決議。草案預計削減18項行政手續和5項經營條件,其中一項內容是取消對提供知識產權鑑定服務的組織和個人設定的經營條件,改為只需辦理服務活動通知手續。呈文說明,這項調整的背景是政府已頒佈第66.17/2026/NQ-CP號決議,且2026年《投資法》修訂版已將知識產權鑑定服務移出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目錄。
草案還調整了植物品種權的國家管理職責,由農業與環境部轉至科學技術部,使科學技術部成為協助政府統一管理知識產權的牽頭機構。此外,草案擬取消工業產權轉讓合同和植物品種權轉讓合同的登記手續,保護證書上的信息將通過修改證書的程序更新。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基本贊同修法的必要性、調整範圍以及草案文件的程序和條件,認為具備提交國會審議通過的條件。但針對取消知識產權鑑定服務經營條件,該委員會指出,鑑定屬於專業性強的工作,鑑定結論是確立、執行和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證據之一。若取消經營條件而缺乏具體的事後檢查機制,可能影響鑑定結論的質量和可信度,也會給國家機關在選擇和評估鑑定結論時帶來困難,尤其是在出現內容不同的結論時。
據此,審查機構建議政府繼續跟蹤和評估修訂後的規定執行情況,採取適當措施控制和提高知識產權鑑定活動的質量;同時跟蹤實施過程,在適當時候提出全面修訂《知識產權法》,以確保與《著作權法》制定及數字化轉型要求相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