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舉行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聽取《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草案由文化、體育和旅遊部主持起草,共8章39條,含6組重點政策,涵蓋創意軟件與知識產權數字平臺、人力資源、創意文化產業園區、受控試驗機制、文化產業交易所以及財政與投資優惠。文化、體育和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表示,立法旨在將越共中央政治局關於發展越南文化的決議制度化,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家新的增長動力。
草案按全價值鏈思路構建,不再重複各專門法律已有政策,而是處理法律空白和執行堵點,規定屬於國會權限的原則與關鍵機制,同時限制新增行政手續、加強分級管理和事後檢查。根據呈文,政策目標是連接創意主體、企業、投資者、市場與消費者,使文化產品能夠開發、商業化並提升競爭力。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贊同制定該法的必要性,但指出這是一部新法,設立多項特殊機制,其中財政支持與投資優惠政策直接影響國家預算以及多個領域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委員會建議繼續梳理,確保法律體系統一,只規定屬於國會權限的原則性問題,並更具體評估新政策的可行性。
審查機構還提出多項具體修改意見:受控試驗機制應統一創意主體定義,覆蓋居民社區、家庭和手工藝村;避免與《科學技術與創新法》重複;不優先支持不屬於文化產業的醫療旅遊模式。關於知識產權,需與《破產法》銜接,並審視評估師免責條款,若保留須補充檢查、事後監督和防止串通牟利的機制。
在人力資源方面,委員會認為將“優秀藝人”“人民藝人”“人民工匠”“優秀工匠”等國家榮譽稱號等同於法定教育培訓水平並不合理,相關教師、職業津貼和高素質人才吸引政策也需與《教師法》銜接。基礎設施方面,委員會要求釐清創意文化產業園區設立與土地、規劃法律的統一性,慎重對待不經土地拍賣或招標直接核准投資者的權限,並明確公共資產盤活、公私合作模式及7類文化產業發展工程的建設路線。
委員會同時建議研究補充網絡空間文化主權條款,明確文化管理機構與網絡安全管理機構在跨境平臺管控、國家數字文化數據庫保護中的職責分工;在市場發展方面統一作品、核心產品、重點產品、具有越南文化特色產品等概念及適用標準。財政優惠方面,要求明確信用擔保基金擔保範圍和條件,補充國防安全保障、事後監督以及外國投資者未履行承諾時收回優惠的機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退稅政策需與國會本次會議審議的稅法同步梳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