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投資法》修訂草案,多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就特殊投資優惠範圍、投資選擇機制以及外資與內資聯動提出修改建議。同奈省代表、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委員黎女垂楊在發言中表示,草案規定四類享受特殊投資優惠的對象,包括創新與研發、數字基礎設施和戰略技術項目;重點數字技術、半導體、人工智能數據中心項目;國際物流服務中心、能源儲備和區域及國際商品儲備項目。她贊同集中資源優惠具有輻射效應的項目,但建議補充高科技藥材、航空工業及航空技術服務(含飛機維護、修理和大修,MRO),以及應用自動化、人工智能加工和質量管控的高科技農產品食品生產,以保障糧食安全。

黎女垂楊還建議補充綠色項目類別,如生態工業園區、結合生態模式的高科技工業園區,清潔電力項目(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垃圾發電),以及垃圾、水、固體廢物、有害廢物處理項目和土壤、水源、湖泊、河流及空氣環境處理項目。她提出在投資規模、資金到位進度等標準之外,增加溫室氣體減排、清潔能源使用、綠色技術或淨零排放承諾等指標。她認為,草案目前將特殊投資優惠僅限新項目和擴建項目,未能最優化政策,建議研究將優惠擴大至已獲投資主張決定的項目,允許正在運營且屬於優惠領域的項目由投資者選擇適用。

在投資選擇方面,黎女垂楊建議補充對不使用國家預算資金的項目採用評分選擇投資者的形式:若在優惠投資地區且屬於優惠行業,即使項目未列入地方招商引資項目清單,只有一名投資者提交有效項目建議書時,可直接批准投資者;若有兩名及以上投資者在有效期限內提交項目建議書,則進行評分選擇,評分標準由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地方實際和社會經濟發展方向頒佈,審核委員會確保公開公平;其餘情況仍按法律規定進行拍賣、招標。她表示,實踐中招標流程冗長,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時間和成本浪費,導致項目停滯、投資效率下降,而法律未明確規定“評分”機制,地方只能靈活運用或依賴特別決議。將這一流程法律化有助於地方有明確法律依據選擇真正有能力的投資者。

胡志明市代表、國會秘書長、國會辦公廳主任黎光孟在討論中指出,需繼續研究完善政策,加強外資企業與國內企業的聯結,以提高經濟整體生產率。他表示,越南經濟存在媒體常說的“兩個經濟”狀況,即外資“孤島”,外資部門對經濟其餘部分特別是國內中小企業的聯結、結合和輻射程度仍很有限,這是越南經濟長期增長的重大風險之一。他認為,草案僅規定鼓勵外資經濟組織公佈採購需求、技術標準和本地化路線圖還不夠,難以產生實質轉變。

黎光孟表示,越南不能以行政方式對外資企業強加本地化比例,但完全可以設計適當的政策機制,鼓勵和推動外資企業加強與國內供應商的聯結。他建議研究具體規定外資企業公佈採購需求、技術標準和本地化路線圖的責任,並與優惠政策的適用掛鉤;明確信息公佈程度、實施責任以及跟蹤評估承諾落實的機制。同時,應有直接支持政策,為國內企業提升生產能力創造條件,滿足技術要求並逐步參與跨國集團供應鏈。目前草案仍在審議中,相關建議有待國會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