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下午就《知識產權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草案擬取消知識產權鑑定服務的經營條件,將管理方式轉為組織和個人提供服務時進行通知。國會主席陳青敏在發言中表示,放寬市場準入必須與實質性的質量管控機制同步推進。
陳青敏指出,如果管控不到位,可能出現低價、缺乏專業性的鑑定,導致鑑定結果失真。他提到,實踐中部分商標和專利糾紛因鑑定結果相互矛盾或可信度不足而久拖不決。他強調,取消經營條件不等於放鬆管理,需要儘早建立質量管控機制,確保鑑定活動具備專業性、客觀性和可信度。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委員杜德顯認為,取消知識產權鑑定員證後,保障鑑定質量的要求仍應放在首位。鑑定結果是國家機關處理知識產權領域重要事項的依據,因此需要頒佈具體標準和規範作為事後檢查的依據。他還建議過渡條款中不再保留鑑定員證,避免此前獲證者與後續從業者之間出現區別對待。
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對減少經營條件的方向表示認同,但指出改革須與質量保障和職業責任機制配套。他表示,草案已取消18項行政手續、減少5項經營條件,但註冊、確權和開發知識產權的整體流程尚未明顯便利化,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註冊中的堵點仍未充分解決。他建議補充最低標準,包括公開專業領域、經驗、鑑定方法和利益衝突,建立質量投訴程序,規定因過錯導致錯誤結論的賠償責任,併為法院和有權機關評估鑑定證據提供機制。
金甌省代表阮維清同意取消該服務的投資經營條件,但要求明確因利益衝突必須拒絕鑑定的情形。他舉例說,某機構曾在一商標糾紛中為企業提供諮詢或代理,隨後又對同一商標進行鑑定,即使具備專業能力,也難以保證獨立性和客觀性。他建議補充公開利益衝突、在無法保證獨立性時拒絕鑑定的義務,並明確政府就鑑定方法、檔案保存、事後檢查和違規處理作出指導的範圍,包括相關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他同時提醒,事後檢查機制不得以其他形式創設新的經營條件,以免削弱減少手續的政策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