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就一名胡志明市居民的保障房申購資格問題作出答覆,明確根據現行《住房法》,每名符合條件的對象只能購買或租購一套社會住房,已經購買過的不能再獲支持購買第二套。這一答覆針對的是已購小面積住房、因家庭人口增加而希望換購的個案。
提出詢問的是胡志明市居民T.T.H。她於2024年購買了一套32平方米的社會住房,到2026年因面積狹小、無法滿足五口之家的居住需要,將該房轉售給項目開發商。她隨後詢問,自己是否還能在胡志明市申請購買另一個社會住房項目。
建設部援引2023年《住房法》第88條第6款和第7款說明規則:第76條所列第1、2、3、4、5、6、8、9、10款對象,只能購買或租購一套社會住房;第7款對象只能購買或租購一套社會住房或一套人民武裝力量住房。同一法律條文還規定,相關對象在每個時點只能租住一套社會住房。
據此,建設部答覆稱,像T.T.H這樣已經購買過社會住房的人,不再獲准支持購買社會住房。該答覆未提及現行法律是否有針對此類換購需求的調整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