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就一名胡志明市居民的保障房申购资格问题作出答复,明确根据现行《住房法》,每名符合条件的对象只能购买或租购一套社会住房,已经购买过的不能再获支持购买第二套。这一答复针对的是已购小面积住房、因家庭人口增加而希望换购的个案。
提出询问的是胡志明市居民T.T.H。她于2024年购买了一套32平方米的社会住房,到2026年因面积狭小、无法满足五口之家的居住需要,将该房转售给项目开发商。她随后询问,自己是否还能在胡志明市申请购买另一个社会住房项目。
建设部援引2023年《住房法》第88条第6款和第7款说明规则:第76条所列第1、2、3、4、5、6、8、9、10款对象,只能购买或租购一套社会住房;第7款对象只能购买或租购一套社会住房或一套人民武装力量住房。同一法律条文还规定,相关对象在每个时点只能租住一套社会住房。
据此,建设部答复称,像T.T.H这样已经购买过社会住房的人,不再获准支持购买社会住房。该答复未提及现行法律是否有针对此类换购需求的调整安排。




